事业单位解散安置方案谁有事业单位改制方
关于市属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的试行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推动事业单位转换机制,增强活力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转企改制试行意见: 一、指导思想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体制改革为切入口,构建新型的产权关系和企业制度,创新内部用人机制、分配机制和管理机制,把市属事业单位的机制搞活、内力激活、资产盘活,使之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二、基本原则 2、在转企改制中,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有利于发展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集体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以有利于...全部
关于市属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的试行意见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推动事业单位转换机制,增强活力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转企改制试行意见: 一、指导思想 1、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体制改革为切入口,构建新型的产权关系和企业制度,创新内部用人机制、分配机制和管理机制,把市属事业单位的机制搞活、内力激活、资产盘活,使之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二、基本原则 2、在转企改制中,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有利于发展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集体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以有利于单位发展,促进经济效益提高为根本目的,确保公有资产的保值增值。(2)注重实效的原则。
以市场化为取向,积极研究新情况,努力探索转企改制的具体形式、办法和措施,做到因地制宜、因事制宜。除上级部门有文件规定必须限期转企改制的单位外,其他单位均可视自身条件,成熟一家,推进一家,务求取得实效。
(3)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有资产出售,采用公开招标或竞价拍卖等方式进行。转企改制方案出台前,应事先听取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职工的意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转企改制全过程要在职工群众的监督和职能部门的指导下,规范有序进行。
(4)以人为本、稳步推进的原则。严格按规定办事,规范操作程序,依法维护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妥善安置全部职工。对必须支付的改革成本,要立足各主管部门、单位内统筹解决。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范围和主要形式 3、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范围为:市属科研、工程勘察设计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明确要求转企改制的事业单位;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类、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对通过市场化运作能够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可通过试点,逐步创造条件转企改制;对公益类事业单位中承担后勤保障、技术咨询服务等,自身具有营利能力的部分,条件成熟的,可剥离后转企改制。
4、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完善的激励与制约机制。采取公司制、合伙制和个人独资等企业组织形式,实行产权制度改革。有条件的也可采取组建集团、中外合资等其他形式。
在产权制度改革中,要鼓励国退民进,适合市场化运作的事业单位国有资本原则上全部退出;理顺职工与单位及国有资产的权属关系,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控股、参股、收购、兼并等途径参与;鼓励技术、管理等要素参股,提倡经营者持大股、业务骨干多持股。
对无法正常运作的事业单位,可予以合并重组,个别特别困难的,可予以撤销或解散。 四、操作程序 5、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主要分为四个阶段:前期准备阶段。拟实施转企改制的事业单位建立转企改制领导小组及工作班子;进行宣传发动,组织职工学习相关文件,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制订并报送转企改制初步方案。
资产评估阶段。经市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改制立项后,参照《关于企业改革中资产财务处理暂行办法》(关于企业改革中地产房产处置的暂行办法》(镇企改领[2002)001号)进行清产核资;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由市财政、国土等相关部门核准。
方案制定阶段。由市财政局和产权出让方,依据相关政策进行净资产调整和出让底价的测算并报批。出让底价确定后,由转企改制单位制定实施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转企改制形式、净资产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处置、职工分流安置、股权结构的设置、实施步骤、转企改制后的发展思路等方面。
方案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报送主管部门审核,并转报市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方案实施阶段。由市产权交易机构组织公开招标或竞价拍卖。受让方确定后,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与受让方签订出让协议,并送公证机关公证生效。
出让价款在签订协议的同时解缴市事业单位改革专项资金专户。转企改制单位按要求落实净资产处置,妥善安置好职工。受让方需及时召开由全体投资者参加的转企改制大会,通过企业章程,选举产生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资产权属变更、企业注册登记等手续,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及有关事项。
五、组织实施 6、成立市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体改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编委办、科技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局、房管局、法制办、总工会、中级法院等部门组成,负责市屑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的指导、协调。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7、各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是推进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责任主体。应建立以“一把手”挂帅的工作班子,具体负责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的指导、推进和实施。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调查分析所属单位的运行情况,制定本行业事业单位转企改制的总体方案,因事制宜,分类推进,确保改革目标的实现。
要注重实际效果,采取先易后难、分类指导的办法,成熟一家推进一家。转企改制成本应在部门(行业)内实现平衡。要提高产权出让透明度,引入竞争机制,规范操作。 8、转企改制,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必须切实做好过细的思想政治工作,既要严格政策,又要注意把握各方面的承受能力。
转企改制实施方案必须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必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交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必须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9、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减少收费,改善服务。
各社会中介机构要积极为事业单位改革提供政策咨询、业务代理等配套服务。对需要社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重要项目,由出让方公开招标,自主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中介机构。 六、相关配套政策 (一)资产和财务处置 10、市财政(国资,下同)部门要根据“谁投资,谁拥有”的原则,明确界定产权归属,由出让方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转企改制事业单位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由市财政部门核准。
转企改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具备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 11、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在清查、审计、评估中,对符合规定的各项资产损失和潜亏,经中介机构核实后,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可予以核销。
12、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原有的职工住房等非经营性资产,经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可不列人资产评估范围,予以剥离。其处置收入应上缴同级财政(住房基金),或经批准纳入事业单位改革专项资金专户,用于支付转企改制过程中的职工安置费或经济补偿。
13、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净资产调整时,涉及应提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职工的伤残抚恤金,遗属定期救济费,抚恤对象的抚恤金,离休人员医疗统筹和专项经费,调整劳动关系的补偿费用等提留项目,由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并签署意见后,从净资产中一次性提留。
有关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结余、坏账准备金、存货跌价准备金、或有负债、改制费用、核销存货进项税调整的处置,以及有关折扣优惠政策的享受,按《关于企业改革中资产财务处理暂行办法》(镇企改领[2002]001号)执行。
14、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净资产转让时,所占用的非居住公用直管用房、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财政周转金经批准转作政府投资的,可一并进行转让。公有资产出售须由单位主管部门提出报告,报市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组织实施。
具体办法可按企业改制的政策执行。 15、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净资产转让时,受让方吸纳原单位职工的,参照本意见第30条确定的标准,从事业单位净资产中顶留调整劳动关系的补偿费用。补偿费用按实计提,按人记帐,量化到人,并由转企改制后的企业与个人签订协议。
16、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保留的公有股权,由市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剥离、核销的资产,交市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处置,或委托转企改制后的企业代为管理和处置。 17、建立市事业单位改革专项资金,本着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的原则,专户存储,集中管理转企改制事业单位转让国有(集体)资产的变现收入。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系统所属单位的改革成本,如有结余集中用于解决全市事业单位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市财政部门具体负责事业单位改革专项资金的监管。 18、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前的债权债务由转企改制后的企业承继。
涉及银行贷款和财政周转金的,经相关金融机构市财政部门同意,办理换据过户手续,并与之签订相关还款协议。 19、在转企改制过程中需撤销或解散的事业单位,其债权、债务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处置。
(二)人员关系转换及有关待遇 20、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应及时转换职工人事(劳动)关系。原单位与职工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已经期满的,应依法予以终止;原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应依法于以解除;并分别办理终止或解除聘用(劳动)合同手续转企改制后的企业,应当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转到企业的职工签订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短于原聘用(劳动)合同的期限。对在原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职工和在原单位初次安置的转复军人,要求与转企改制后的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应与其订立。 21、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执行企业的工资制度。
对生产经营正常、有支付能力的企业,职工原有的事业单位工资基数予以保留,今后调资按企业的规定执行。转企改制后的职工依照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原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按镇政发[1994]19号文件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养老保险关系按规定转入企业养老保险,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转企改制前的连续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养老保险费。
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职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具体办法按苏劳社险[2002]8号文件规定执行。 22、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在转企改制后,可按有关规定为转企改制后留在企业的在职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23、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人事管理改按企业的规定执行。其中,转企改制为民营或合伙制企业的,在职职工的人事关系可委托政府人才服务机构或劳动事务代理机构代理。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原离退休人员由转企改制后的企业负责管理;原事业单位撤销或解散的,由原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管理单位。
待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后,逐步过渡到社区管理。 24、已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转企改制单位,在转企改制后,应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由原单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从净资产中一次性提取应补缴的医疗保险费,交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25、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前已离退休的人员,原离退休费标准不变。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后,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今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时间、标准按企业办法执行;离休人员仍按原办法执行。
26、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应由单位支付的离休人员专项经费,按本人上年度实际支付额为标准,每年按12%递增,一次性提留今后10年交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代收代支。医疗统筹费按转企改制当年离体人员应缴医疗统筹费为基数,一次性提留今后10年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上述费用从单位净资产中提留或从资产变现收益中列支。 27、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转企改制方案批准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 30年的职工,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并在本单位公示一周后,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可按事业单位待遇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中津贴部分按30%的比例计人退休费基数,工龄计算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时止。
提前退休后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企业办法执行(允许提前退休的截止时间为2005年12月31日)。提前退休人员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次月起至法定退休年龄前,按月发给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以本人办理提前很休手续时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对资产和经营状况好的单位,可按核定的基本养老金基数发放;对资产和经营状况差的单位,可按一定的比例计发,最低比例不低于40%,具体比例根据资产变现、改制前经营状况以及职工收入等情况,由单位和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并与职工签订书面协议。
提前退休期间,如遇企业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时,提前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参照企业同类同工龄段人员的标准增发。 提前退休人员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发给基本养老金,其标准为本人提前退休时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与提前退休期间参照企业规定增加的养老金之和。
转企改制单位必须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预交提前退休人员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应发的基本生活费和医疗保险费。提前退休人员预交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以本人提前退休前的工资收人 (含各项补贴、奖金,但不得少于档案工资与各项津贴、补贴之和)为基数,每年按10%递增;缴费比例按我市企业缴费比例执行。
单位为提前退休人员预交的基本生活费,按本人提前退休时确定的月基本生活费标准*实际提前退休月数,一次性提取后,交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收代发,并由转企改制单位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医疗保险费以本人提前退休前的缴费基数* 11%*本人提前退休年限。
每年 10%的递增率和大病保险费为标准,一次性提取后,交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上述所需费用从单位净资产中提留或从资产变现收益中列支,提留或列支不足的,在本系统转让的公有资产变现收入中解决。
28、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办理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照企业规定执行。对2008年12月31日之前符合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的人员,其按企业职工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职工退休金计发标准的(津贴按 30%计人退休费基数),可采用适当增发补贴的办法解决;补贴的基数按改制时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确定的本人退休费,减去改制时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入均基本养老金计算;补贴的标准为:2004年内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90%;2005年内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70%;2006年内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50%;2007年内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30%;2008年内退休的,发给补贴基数的10%;2009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
该项补贴所需资金,按转企改制单位在2008年11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实有退休人数 (不含提前退休人员),每人2万元一次性提缴社保经办机构。该项补贴资金支付不足部分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29、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因转企改制分立为两个以上独立法人或人员成建制划转的,原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按在职人员分流的比例同比例划转。 30、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 (劳动)关系后,不再与转企改制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常调动除外),原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 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参加失业保险符合规定条件的,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后,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31、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对1986年9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原事业单位固定工,申请自谋职业的,按职工工龄每满 1年给予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32、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对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参照企业规定)内的职工,以及在“三期”内的女职工,原单位终止、解除聘用(劳动)合同后,凡本人愿意留在改制企业的,转企改制后的企业必须与其签定劳动合同,并按企业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33、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人员,转企改制后其工资待遇标准不变,今后退休金的调整按企业办法执行。因受处分领取生活费的人员,转企改制后其待遇改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前,按原事业单位标准享受的供养直系亲属有关待遇,转企改制后改按企业有关规定执行,列入社会保险支付。转企改制后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及在职职工死亡的,其丧葬、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有关待遇,按企业标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
五十年代退职人员、六十年代精简下放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按原待遇从净资产中一次性抵扣提留后,转到转企改制后的企业管理发放。 34、事业单位经批准依法撤销或解散时,其人员分流安置办法为: (1)事业单位撤销或解散时,职工由举办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安置。
被安置到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按接收单位规定执行,原单位不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未被安置或职工本人申请自谋职业的,由原单位按职工在本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其中,1986年9月30日之前参加工作的原事业单位固定工,按职工工龄每满1年给予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2)事业单位撤销或解散前已退休的人员,按撤销或解散时实有退休人员应付养老金标准一次性提取5年费用交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复核后,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今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企业办法执行。医疗保险费用以上年度全产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1%的缴费比例一次性为退休人员提取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其退休人员纳入医疗保险社会化管理。
(3)事业单位撤销或解散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 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职工,可参照本意见第27条的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享受提前退休人员有关待遇。撤销或解散单位,除了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预交提前退休人员自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应发的基本生活费外,还需按撤销或解散时核定的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一次性提取 5年费用交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医疗保险费除按第27条规定执行外,另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1%*10年的标准,一次性提取后,交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其退休人员纳人医疗保险社会化管理。 35、事业单位撤销或解散时,已被安置到相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应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未被安置或职工本人申请自谋职业的,原单位应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1%的缴费比例一次性为在职职工缴清2年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2年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6、事业单位撤销或解散时,举办单位(主管部门)应优先安置好下列人员:(1)配偶已失业的;(2)现役军人家属、烈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残疾入和因工伤残者、军队转业干部;(3)有就业愿望、就业困难且生活贫困的。
37、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对拖欠的职工工资(或生活费)、医疗费等,由改制单位一次性支付。依法撤销或解散的事业单位,在进行资产处置时,应优先支付欠发的职工工资 (或生活费)、经济补偿金和各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不足以支付的,由举办单位(主管部门)在系统内平衡解决。七、其他 38、本意见由市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应用解释。 39、各辖市、区有关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意见,可结合本地实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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