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地区有那些名气的高校浙江地区
各高等学校,省有关厅局,各市县计委(计经委)、毕业生调配部门,中央在浙单位:
为做好2001年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2001年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校毕业生是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面对知识经济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挑战,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省十届五次会议精神,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本着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分析和研究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形势和任务,调整思路、克服困难,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一步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高等...全部
各高等学校,省有关厅局,各市县计委(计经委)、毕业生调配部门,中央在浙单位:
为做好2001年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2001年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校毕业生是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面对知识经济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挑战,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省十届五次会议精神,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针,本着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分析和研究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形势和任务,调整思路、克服困难,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进一步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高等学校的基础作用和市场的调节作用,完善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体系,把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做好,为建设科教强省和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人才保障。
二、2001年我省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继续实行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经学校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或“供需见面”落实就业单位的方法。2001年5月20日前落实就业单位的直接到用人单位报到;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派回生源所在地,落实就业单位后,再办理报到手续。
在逐步建立和完善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重视就业工作中基础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交流工作,为毕业生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进一步完善毕业生就业市场,引入竞争机制,规范市场行为,为毕业生提供一个公开、公平的择业环境。
三、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力度。要把毕业生就业率作为评价一所高校教学质量、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和结构调整的重要依据;把收集需求信息、及时提供生源信息作为评价各高校、各就业主管部门工作水平的重要指标。
为此,将在每年的七月份向社会公布各普通高校分专业的一次就业率,以适当方式公布各地、各校毕业生供需比例,以激励高校加快专业、学科和办学层次等结构调整,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适应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各级各部门要制定相应措施,规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度,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透明度。
四、坚持改革,切实做好2001年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工作。
1。省属普通高校及电大普通班非师范类毕业生面向全省就业及回生源地就业的比例,由学校自行决定;市地属普通高校坚持为本地服务为主,非师范类毕业生面向全省及回生源地就业的比例,由学校与有关调配部门协商决定,各高校应考虑我省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在制订就业政策过程中既要照顾重点,又要兼顾一般,同时,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体现择优推荐毕业生的原则。
2。师范类毕业生原则上在教育系统内就业。省属普通高校师范类毕业生按专业40%的比例(丽水、舟山籍毕业生限20%)面向全省“双向选择”;市地属高师院校可以根据本地实际,与有关调配部门协商,实行在本地范围内按一定比例“双向选择”的办法,面向全省择业的比例不超过10%(含省优生)。
凡列入全省“双向选择”范围的师范类毕业生,应使用浙江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为与国家推行的教师聘用制度相衔接,允许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师范类毕业生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
对一些未被教育系统录用的毕业生,允许进入人才市场或经培训提高后,继续竞争上岗,各级调配部门应妥善解决其户口和档案关系。
鼓励非师范类毕业生到中小学从事教育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择优录用品学兼优的非师范类毕业生,经上岗培训后充实到中小学师资队伍中去。
各级人事调配部门应予以积极支持。2001年5月20日前与教育部门签订协议的非师范类毕业生,可直接派遣。
3。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继续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继续实行在全省范围内“双向选择”的就业办法。
在规定时间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派回生源所在地。
4。做好省外高校毕业生来浙就业工作。省外普通高校非浙江籍本科以上毕业生来浙就业原则上不受限制;省际交流毕业生回浙就业面向全省双向选择;除急需专业和特殊原因外,非浙江籍专科毕业生来浙就业仍要予以控制。
5。普通高校原未落实具体用人单位的委培、定向毕业生(师范类、实践生除外),可参照统分毕业生的有关政策就业。
6。各部门应破除择业的地域限制,拓宽就业渠道,各级主管部门不得对毕业生跨市县就业人为设置障碍,更不能巧立名目收取不合理费用。
因未落实单位被派回生源地的毕业生,可于2002年6月底前继续在本地区或跨地区择业。在生源地区内跨县(市)落实单位的,由所在地调配部门办理调整手段,跨地区落实单位的,由省毕业生的就业调配部门办理调整手续。
已落实具体就业单位的原则上不予改派。
7。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非国有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个私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
8。毕业生因报考研究生和出国等原因,可向所在学校申请暂缓派遣,待明确后,由高校妥善解决招聘协议,再作处理。
9。高校应切实做好毕业生健康检查工作,严格把关,对在毕业体验时发现患病而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
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10。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用人单位、毕业生、学校应严格履行签订的协议,不能履行协议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凡取得我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证书的非在职本专科毕业生,根据《关于做好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浙教学字[2000]第25号)以及各地制订的实施办法,通过“双向选择”就业或自谋职业。
在取得毕业证书的一年内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给予签发《浙江省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生就业报到证》。2000年取得高等教育学历考试毕业证书的毕业生截止到2001年12月底;2001年取得的,截止到2002年12月底。
2000年以前取得的,统一截止到2001年6月底。
六、各高等学校应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要创造条件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发展和完善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络体系,为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条件。要向毕业生深入宣传与就业有关的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宣传国家和省的有关就业政策及各项择业程序,要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特别是要通过对新形势的分析,帮助毕业生树立就业新理念。
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重、困难多,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总结经验,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努力使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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