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擅自更改行程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 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 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第七十条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 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 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终止导游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根据我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及《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导游活动。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旅行社应退还旅游团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此外,“旅行社在保证不减少行程的前提下,保留调整行程的权利”属格式条款,按《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因此,该条款对游客无约束力。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