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非上市公司
《证券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十条明确规定“向 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 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对于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未上 市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 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 问题的审核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 54号,2013年12月26日)可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需满足以下审核标准:(1) 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200人公司的设立、增资等行为不违反当时法律明确的禁 止性规定,目前处于合法存续状态。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 银行等银行业股份公...全部
《证券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十条明确规定“向 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属于公开发行,需依 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对于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未上 市股份有限公司,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 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 问题的审核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 54号,2013年12月26日)可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需满足以下审核标准:(1) 公司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200人公司的设立、增资等行为不违反当时法律明确的禁 止性规定,目前处于合法存续状态。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 银行等银行业股份公司应当符合《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 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 97号)。200人公司的设立、历次增资依法需要批准的,应当经过 有权部门的批准。
存在不规范情形的,应当经过规范整改,并 经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确认。200人公司在股份形成及转让过程中不存在虚假陈述、出 资不实、股权管理混乱等情形,不存在重大诉讼、纠纷以及重 大风险隐患。(2) 股权清晰:200人公司的股权清晰,是指股权形成真实、有效,权属 清晰及股权结构清晰,具体要求包括:① 股权权属明确。
200人公司应当设置股东名册并进行有序管理,股东、公司及相关方对股份归属、股份数量及持股比 例无异议。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或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 股、信托持股,以及通过“持股平台”(是指单纯以持股为目 的的合伙企业、公司等持股主体)间接持股等情形的,应当 按照指引的相关规定进行规范。
② 股东与公司之间、股东之间、股东与第三方之间不存在 重大股份权属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③ 股东出资行为真实,不存在重大法律瑕疵,或者相关行 为已经得到有效规范,不存在风险隐患。申请行政许可的股东 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应当对股份进行确权,通过公证、律师 见证等方式明确股份的权属。
申请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经过确权的股份数量应当达到股份总数的90%以上 (含90%)。未确权的部分应当设立股份托管账户,专户管理, 并明确披露有关责任的承担主体。(3) 经营规范:200人公司持续规范经营,不存在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 清偿能力等破产风险的情形。
(4) 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制度健全200人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已经建立健全了 公司治理机制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各项制度。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