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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厘金?

什么是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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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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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30年代中国国内贸易征税制度之一。最初是地方筹 集饷需的方法,又名捐厘。厘金的起源咸丰三年(1853 )为江北大营筹措镇压太平军的军饷, 在扬州里下河设局劝捐,其亩捐按地亩肥瘠和业田多寡,照地丁银数分别抽 捐,大致每亩起捐自八十文至二十文不等。
    同时,对米行商贾推行捐厘之 法,向扬州附近的仙女庙、邵伯等镇米行,规定每米一石捐钱五十文助饱。 四年( 1854)三月起,此法推行到里下河各州县米行,并对其他各业大行铺 户,一律照捐抽厘,大致值百抽一。
  捐厘行业渐次增多,遍及百货,抽捐地 区也渐次扩展到扬州和通州(今南通)两府所属各地。  当年下半年,江南 大营在镇江、丹阳等县相继设卡抽厘。截至同治元年(1862)除云南(同治 十三年设)和黑龙江(光绪十一年设)外,厘金制度已遍行于全国各地。
  厘金制度出现之初,不但可以代替当时因太平天国起义而处于瘫痪状态 的国内常关的职能,而且还使厘金局卡有随战区的变化“因地制宜”设置的 灵活性,因而增加了清政府的税收。  但由于厘金中商税完全出自华商而不及 外商,所以这一制度阻碍着土货市场上的流通,有利于外国洋货的倾销,从而加强了洋货对土货的竞争能力。
  厘金的种类厘金最初一般分行厘(活厘)和坐厘(板厘)。前者为 通过税,征于转运中的货物,抽之于行商;后者为交易税,在产地或销地征 收,抽之于坐商。  行厘一般是货物在起运地征收一次厘金后,在转运途中又 重复征课,有所谓遇卡纳税及一起一验或两起两验的办法。
  有些省则在货 物起运地及到达地各征一次。坐厘有埠厘、门市月厘、铺捐、落地厘等名 称,是对商店征收的交易税。此外,还有先捐后售的出产地厘金,如对丝、 茶、土布在出产地所征收的产地捐。  如按商品分类,厘金以百货厘为主要 部分,征课的范围很广,名目繁多。
  百货厘之外,还有盐厘、洋药厘及土 药厘。盐厘为盐课以外两征税,洋药厘是对外国进口鸦片征收关税以外的 厘金征课;土药厘是对本国自产鸦片的课厘。据同治八年至光绪三十四年 (1869〜1908 )全国各省厘金收入分类计算,其中百货厘约占总收入的百分 之九十二,茶税约为百分之一点八,盐厘约为百分之零点八,洋药厘约为百 分之三点三,土药厘约为百分之二点一。
    捐厘推行之初,因议定用兵各省得由地方督抚自行掌握,酌量抽厘,各 省厘金制度“各自为政”。以至后人称厘金是无法度可守的税制,并成为地 方督抚擅专的经济基础。厘捐的名目及局卡在同一地区不但捐局系统庞杂,而且厘捐名目繁 多。
  以江北为例,抽捐机构有江北粮台、江南粮台、漕河总督和袁甲三军营 四个系统。  捐务名目各有指捐、借捐、亩捐、房捐、铺捐、船捐、盐捐、米 捐、饷捐、卡捐、炮船捐、堤工捐、板厘捐、活厘捐、草捐、芦荡捐、落地 捐等等,使得“弹丸一隅”之地,“此去彼来,商民几无所适从”。
  甚至江 南、江北军营各自为了争夺饷源,还发生越境设卡抽厘的纠纷。各省开办厘金之初,因为多由军营粮台、军需局、筹饷局等机构经理 其事,后来才普遍设立专局总理厘务。  各省总局名称不一,有捐厘局(淞 沪)、厘捐局(金陵、天津)、牙厘局(苏州、浙江、安徽、江西、云 南、湖北)、厘金盐茶局(湖南)、厘金局(广西、山东、甘肃、四川、贵 州)、税厘局(福建)、厘税局(陕西、河南)、筹饷局(山西)。
  总局之 下,设立各局卡。各通商要道设正局或正卡,经理抽厘。  其下所属征收机关 有分局分卡。广东主要抽厘机关不称局而称厂,厂之下有分厂分卡,相当于 其他各省的分局分卡。稽查及缉私机关,有分巡、巡卡及巡船、炮船等,使 各省厘厂局卡的分布遍地林立。
  如湖北省自咸丰五年( 1855 )以来,所设厘 金局卡曾达四百八十余处,由扬州至淮安不过三百里路程,中间设有八个厘卡,苏州至昆山不过五十余里,竟有四处收厘卡。  先前商人从事省际贸易贩 运货物,从汉口到上海,只有武昌、九江、芜湖、江宁、镇江、上海六处常 关征税,自厘金制度兴起后,由汉口至上海,据《申报》评论:“厘卡之 多,犹不止倍于税关之数,其司事巡丁之可畏,亦不止倍于税关之吏役。
  ” 当时统兵人员私设厘卡抽课,未经入奏者极多。  各省设立厘金局卡以咸丰末年和同治初年最多,估计总数当在三千处左 右,光宣之际,全国局卡总数至少仍有二千二百三十六处左右。局卡既多, 用人亦滥。
  厘局差事最优,据说得一厘差,每年可获万金或三、五千金不 等。清末官场中竟有谓“署一年州县缺,不及当一年厘局差”之语。厘局薪 金不多,主要是靠侵蚀腹削而得此巨款。  厘金税率、抽法及年收入厘金税率,各省极不一致。
  厘金开办之初, 如湖北按货值每千文抽收十二文,湖南每千文抽取二、三十文上下为率; 上海则为每千文抽取三、四十文不等。抽收的办法,各省亦各有规则。时 人揭露:“各省厘捐章程不一,大约厘之正耗,较常税加重。
  ”例如安徽 从咸丰三年( 1853 )起开办征收茶叶税厘助饷,税率从量计算,至同治六年 ( 1867 )茶税比原定税负增加二点七倍。  厘捐如此繁重,既阻碍商品流通, 又抑制了生产发展。
  同时,“各省厘捐章程不一”便于对商民的勒索和榨 取,使经手厘金的委员和吏役上下其手,“从中私饱”。厘金每年收数,同治七宇(1868)以前各省对户部照例“不造报销”。 根据有关官书档案材料计算,湖南、湖北、江西、江苏、浙江、福建、广 东、广西、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四川、奉天十四省厘金岁入最低 数,在同治三年( 1864)以前每年当在一千三百六十万两上下,最高可达到 一千九百八十三万两左右。
    60年代初是厘金收入最旺的时期,比清朝政府原 来岁入额数约高出三倍至四倍。这笔巨大的新税源填补了咸丰年间财政的匮 乏。同治三年( 1864)前后,江苏、湖南、湖北、江西、安徽、福建、广东 等省的厘金收入,几乎全部用作镇压农民起义的军事费用,特别是湘军和淮 军的饷源,自始至终以搜刮厘金为基础。
    同治五年(1866)以后,各省厘金 收入尽管开始日渐减少,但在各省厘金开支中用于军费部分仍占较大的比 重。光绪二十九年(1903 )各省厘金收入计银一千一百七十多万两,宣统三 年(1911 )达四千三百一十八万多两。
  厘金创始之初,本是一种临时筹款方法,同治三年七、八月间,清廷臣 工多有整顿各省厘金、革除积弊的奏议,厘金曾经一度议裁而未果,使它取 得经常正税的地位。  1931年1月1日,国民政府取消了厘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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