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处理精神病人的离婚纠纷?
关于精神病人的离婚诉讼,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其配偶提出的,约占绝大多数;一 是精神病人自己提出的,只占很小的一部分。
当精神病人的配偶提出离婚诉讼时,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
1。 结婚时精神状态正常(包括婚前无精神病和过去虽有精神病史但已痊愈并巩固 稳定达到足够长的时间),在婚后发生精神病或复发的,除非具有下述第2、3、4条的特殊 情况,不宜马上同意离婚。应对精神病人进行积极治疗,一般需在提出离婚诉讼后观察 等待2〜3年。 在该2〜3年的治疗期间,如果患者病情痊愈或缓解,则可按一般离婚案 件处理。如果病情持续未愈且不能维持正常夫妻生活时,可以判离。但应当由原告对病 人...全部
关于精神病人的离婚诉讼,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其配偶提出的,约占绝大多数;一 是精神病人自己提出的,只占很小的一部分。
当精神病人的配偶提出离婚诉讼时,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
1。
结婚时精神状态正常(包括婚前无精神病和过去虽有精神病史但已痊愈并巩固 稳定达到足够长的时间),在婚后发生精神病或复发的,除非具有下述第2、3、4条的特殊 情况,不宜马上同意离婚。应对精神病人进行积极治疗,一般需在提出离婚诉讼后观察 等待2〜3年。
在该2〜3年的治疗期间,如果患者病情痊愈或缓解,则可按一般离婚案 件处理。如果病情持续未愈且不能维持正常夫妻生活时,可以判离。但应当由原告对病 人今后的生活做好妥善安排(病人无经济来源的,原告应承担其生活费与医疗费)。
在 财产分割方面,应优先照顾病人。子女一般应由精神正常的一方抚养;但假如子女对病 人的感情较深并且与原告关系较差的,也可判归病人一方;如果病人无经济来源或有明 显经济困难的,子女的抚养费应由原告全部承担。
2。 精神病人经民事司法精神鉴定,确诊属于不能治愈的器质性精神病或慢性衰退 的精神分裂症,在其配偶坚持离婚时,可不必等待2〜3年而可判离。但对病人的善后安 排、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等方面与第1条同。
3。 当精神病人由于病理性被害妄想或嫉妒妄想而对配偶有冲动伤害或者对其生命 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时,也可不必等待2〜3年而判离。对病人的善后安排与其他有关问 题的处理,亦与第1条同。 •
4。
在结婚当时患者精神病未愈,其配偶由于受蒙蔽、威胁而结婚,婚后发现被告是 一未愈的精神病人或是有严重智能缺陷的精神发育不全者,同时不堪共同生活的,因为 这种婚姻违犯了《婚姻法》条例,因此可认定该婚姻无效,即可判决离婚,同时不承担病人 的善后安排。
病人的家长或监护人还应赔偿原告的有关损失。
在这类案件中,精神病人缺乏诉讼行为能力时,则可委托其法定监护人或代理人进 行诉讼。
当精神病人自己提出离婚诉讼时,也要根据以下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1。
当精神病人由于病理性嫉妒妄想或被害妄想或思维逻辑障碍,对其配偶提出离 婚诉讼时,如果其配偶不同意,经过民事司法精神鉴定诊断属于一种病态行为且丧失了 诉讼行为能力,司法部门可不予受理而驳回其起诉。
2。 当精神病人由于受丈夫残酷虐待,不堪忍受,并因此产生反应性精神病或其他精 神病因而提出离婚诉讼时,司法部门应慎重对待,不可轻率置之不理。如果经调查属实, 并且经过民事司法精神鉴定,认为如不判离则可使患者病情不愈甚至恶化或者可能导致 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则应同意离婚。
同时在分割财产方面应优先照顾病人,对抚养子女 问题也应重视病人的意见。如病人无经济来源,被告还应承担病人在患病期间的生活费 和医疗费。如果病人在患病期间缺乏诉讼行为能力,则可由其监护人或代理人(如律 师)进行代理。
患了精神病本来就很痛苦,再闹离婚纠纷将会加剧病人的精神创伤而不利于其恢复 健康。因此,对于这样的不幸纠纷,自应以尽力调解弥合为主。尤其是对病人的配偶提 出离婚而属于前面第1条情节者,更要多做劝导工作,尽可能使其同情精神病人的痛苦 境遇,以免其病情恶化或发展。
但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不能弥合时,也应实事求是地 予以合理解决。那种认为“夫妻一方患了精神病就永远不能离婚”的观点与做法,也是 不正确与不合乎现实的。就像小说《简爱》中所描述的那位男主人公一样,把一个精神 正常的人无条件地永远捆锁在一个精神病人身边,是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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