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个税年报的问题一般的企业的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0元的 5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全部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0元的 5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下面是一个地方的具体规定,可以参考。
各地不完全相同,但大同小异。
苏州市相城地方税务局文件
相地税发〔2003〕46号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分局:
现将《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意见》(以下简称“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在贯彻本“管理意见”工作中,请各分局做好以下前期工作:
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
1、从2003年12月1日起至2004年1月30日止,开展2004年度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表式附后),一式三份,由纳税人申请填报后,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生产销售规模、帐簿设置情况、收入总额核算情况、成本费用核算情况、帐簿凭证保存情况、纳税义务履行情况进行审核,对照“管理意见”要求,确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的请签注核定计税所得率),报局确认审批。
鉴定工作结束后,鉴定表由纳税人、征管分局、相城地税局各执一份。
2、初次鉴定后,如纳税人对鉴定存有不同意见的,允许纳税人在2004年3月30日前提出变更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请求,但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审核或经税务师事务所审核出具审核报告后,逐级上报确认审批。
3、各分局要把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作为规范所得税征管的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要明确专人负责,并对鉴定表的发放、审核、上报进行监督,防止不鉴、漏鉴现象的发生。
4、鉴定表上报时,请分类分别汇总,并分别以电子和书面形式(表式附后)于2004年2月15日前上报局税政科。
二、做好“管理办法”的辅导工作,各分局要认真组织开展“管理意见”的政策宣传和业务辅导,大力推行规范化管理的工作理念,确保“管理意见”的顺利实施。
三、对已按原征收方式预征所得税的企业,请各分局结合辖区征管工作实际,参照“管理意见”要求,认真做好2003年所得税的清算清缴工作。
二ОО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所得税管理意见
苏州市相城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3年12月1日印发
校对:税政科颜忠良
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税收的征管质量,结合我区所得税现行征收实际情况,特提出本意见。
第二条纳税人按性质区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3月底。
当年新办的企业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核定征收方式,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第二章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和确定条件:
一、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设帐簿的或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
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
4、收入总额及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正确核算,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纳税资料,难以查实的;
5、帐目设置和核算虽然符合规定,但并未按规定保存有关帐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的;
6、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二、对从事饮食服务业、娱乐业、建筑装饰业、交通运输业、农林牧渔业等企事业单位,原则上都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
三、上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在300万元及其以下的小型企业,原则上都采用核定征收方式。
第六条对从事饮食服务业、娱乐业、建筑装饰业、交通运输业、农林牧渔业和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在300万元以下采用核定征收方法征收的纳税人,如果符合查账征收有关条件需改变征收方式的,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可向辖管分局提出书面申请,由辖管分局调查核实,出具调查报告;或由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经分局核准填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上报局批准后可实行查账征收。
上述的改变征收方式,仅指改变下一年度的征收方式。
第七条经税务稽查部门稽查,查补所得税占查补税款所属年度应缴所得税10%以上的查账征收企业,作为下年度改为核定征收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核定征收的具体操作方法:
一、征收方式核定
各分局必须在当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对纳税人本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鉴定表的审核,并报局进行审核确认。
在征收方式鉴定的同时鉴定应税所得率。一经税务机关鉴定完毕,除本年度内企业实行改组改制、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以及国家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外,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进行调整。
二、纳税申报和缴纳期限
采用核定征收所得税方式的纳税人。每月十日前将本期的销售收入按鉴定的应税所得率,向辖区税务分局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
三、应税所得率和计算公式
应税所得率确定暂按下列标准,即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为7%;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为10%;饮食服务业不含中介机构为10%;娱乐业为20%(其中,电子游戏厅为30%);其他行业为10%执行。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单项业务收入所占全部收入比例最大的为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当月应征企业所得税额=至本月累计销售额(营业额)*核定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至本期累计已缴税额。
其中,销售额(营业额)也可用“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税率)”求出。
四、纳税人对本年度征收方法或税负有疑问,可在次年四月三十日前以书面形式向辖区税务分局提出自己改变征收办法的要求;也可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纳税审核,并以书面形式,附相关财务资料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税务分局在接到请求或申请后二个月内完成对企业的专项纳税评估,并出具纳税评估报告报局审批。
第三章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查账征收的条件:
一、纳税人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上年销售(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
2、财务制度、管理和账证资料等健全规范,能正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损益等。准确、及时向税务机关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及其附表、会计报表及其他相关纳税资料等。
二、从事饮食服务业、娱乐业、建筑装饰业、交通运输业、农林牧渔业和上年销售(营业)收入300万元及其以下的企业,但财务制度、财务管理、账册凭证、财务核算等都能符合查账征收要求的,经税务分局或委托的中介机构审查或认定后,确属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可由辖区分局上报经局批准按查账征收方式征收。
第十条查账征收的具体操作方法:
一、征收方式核定
各分局必须在当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对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审核,并按规定报局进行审核确认。
已经确认按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如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情况之一,经税务机关多次督促改进无效的,可按程序规定上报局审批,随时变更其查帐征收的方式。
二、申报缴纳期限
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办法。纳税人每季终了后15日内向辖区分局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按本季度的计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四十五天内按本年度的计税所得额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并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纳税人如有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均需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结束。
三、实行查帐征收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纳税审查,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汇算清缴涉及到税款补税的,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辖区税务分局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涉及退税的,应在年度申报时一并提出申请,并经分局纳税评估后出具评估报告,由分局连同退税申请资料一并报局审批。
四、各分局应在每年七月底前重点对实行查账征收方法征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纳税评估。对案情复杂,涉税金额较大的企业可提交稽查部门进行税收稽查。
第四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其征收方法、征收方式对象鉴定以及具体操作办法等,除下述内容有所变化外,都可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操作。
一、采用查账征收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调整汇算清缴的期限为年度终了后三个月,七月底前完成对实行查账征收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全面系统的纳税评估。
二、纳税人对本年度征收方法或税负有疑问,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可直接向辖区税务机关或通过中介机构提出改变征收方法的申请。
三、核定征收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税收政策规定,计税所得率暂按下列标准,即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为5%;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饮食服务业不含中介机构为7%,娱乐业为20%(其中,电子游戏厅为30%);其他行业为10%。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累计销售额(营业额)*核定应税所得率;其中,销售额(营业额)也可用“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税率)”求出。
当月应征个人所得税=至本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至本期累计已缴税额。
2、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度起实行。
苏州市相城地方税务局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