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在宁波办一个火车票售票点,要
这是济南铁路局客票销售代理业务管理办法不知对你可有帮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铁路客运售票改革,规范客票代理业务,适应市场竞争和满足旅客购票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局客票系统建设和售票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路局票务中心及局管内所有计算机联网售票车站与企业法人组织之间,开办的铁路客票销售代理业务。
第三条 铁路客票销售代理,是指受铁路局票务中心和铁路车站委托,经铁路局客运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办理的铁路客票销售经营性业务。
第四条 铁路局客运营销管理处为全局客票销...全部
这是济南铁路局客票销售代理业务管理办法不知对你可有帮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铁路客运售票改革,规范客票代理业务,适应市场竞争和满足旅客购票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局客票系统建设和售票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路局票务中心及局管内所有计算机联网售票车站与企业法人组织之间,开办的铁路客票销售代理业务。
第三条 铁路客票销售代理,是指受铁路局票务中心和铁路车站委托,经铁路局客运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办理的铁路客票销售经营性业务。
第四条 铁路局客运营销管理处为全局客票销售代理业务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 代理铁路客票销售业务,须遵循以下原则:
1、代理售票网点的设立必须符合铁路局客流吸引区内的规划和布局,并直接面向社会服务,方便旅客购票。
2、代理企业应严格遵守铁路规章制度,以法经营、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缴纳税金并维护正当商业竞争。
3、主动接受铁路局、铁路分局和车站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履行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为旅客提供优质服务,维护铁路形象。
第二章 代理条件
第六条 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第七条 其营业许可范围内必须有经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的铁路客票代理业务。
第八条 注册资本或固定资产值在10万元以上,其中流动资金不低于5万元。
第九条 客票代理营业地点一般应设在旅游景点、繁华的商业街或居民密集的社区内。
第十条 必须具备下列营业条件和经营业绩:
1、具有固定的临街营业场所,用于为旅客售票服务的营业室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2、具备电话、传真机、稳定的电力电源及用于计算机联网的电信通道。
3、备有铁路客运规章、客票发售相关的业务资料和旅客购票查询所需的揭示、揭挂等。
4、有2~3名经铁路售票业务培训并取得上岗合格证书的售票人员。
5、年客票代理销售量日均应不少于10张。低于规定销售量的代理网点次年原则不再续签代理售票合同。
6、必须采用计算机终端联网售票的方式。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经营铁路客票销售代理业务,代理人应首先确定被代理人(车站,即委托人)。
代理与委托双方明确委托与代理意向后,签订《铁路客票销售代理意向书》(式样见附件一),并向委托人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经营铁路客票销售代理业务,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文件、资料:
1、申请书;
2、企业经营许可证及相应法律文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经营地址、联系电话;
4、营业场所地址、房屋、营业设施和通信设备情况;
5、企业固定资产及流动资金验资证明;
6、售票人员名册及业务培训合格证的影印件;
7、对所在地区及周边客流吸引区客源市场、客流量的调查、分析及预测报告;
8、委托人(被代理车站)的《铁路客票销售代理意向书》。
第十三条 收到代理申请后,委托方依照本办法规定并根据车站售票、布点需要和车站客票系统资源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代理条件并同意代理的,以书面形式连同相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分局客运营销管理分处。
分局客运营销管理分处审核后,对符合要求的汇总以文件形式报路局审批。
第十四条 铁路局客运营销管理处根据客票系统总体规划要求,对符合代理条件的,以文件批复下达各分局,由分局组织委托合同的签订,并组织代理人员业务培训,核发售票人员上岗证书。
第十五条 客票销售代理网点售票设备的安装、使用及技术维护,由铁路局、分局电子计算机主管部门负责:
1、铁路电子计算机主管部门依据路局客运营销管理处的批文进行客票销售代理网点售票设备及应用的安装。
直售代理网点由路局电子中心负责,车站代理网点由所属铁路分局电子所负责。
2、代理网点售票设备应按照铁路客票系统统一技术标准进行配置。售票设备、系统和应用软件购置及安装费用由代理人负担。
3、设备、软件支持和技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铁路局电子中心同路局客运营销管理处拟定并纳入客票销售代理合同。
4、路局电子中心和分局电子所应与代理人签订技术支持、维护合同,并作为客票销售代理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同时生效。
第十六条 客票销售代理网点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经路局票务中心检测认可后,由路局票务中心对客票销售代理网点进行授权开通。
第十七条 铁路客票销售代理合同有效期限为一年,铁路客票销售代理业务批准证书必须与铁路客票销售代理合同有效期一致。
合同期满,双方未提出异议,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八条 代理人凭铁路局批复文件、核发的“铁路客票销售代理业务批准证书”及“铁路客票销售代理合同”向营业地点所在地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地税局申请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及领购收费票据。
第十九条 铁路局客运营销管理处要根据客运市场的宏观供求、管内营销区域划分原则和客源分布情况,对代理售票网点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动态调控,决定停止或开办客票代理业务的审批。对申报开办客票代理业务实行不定期集中审批制。
每年对代售网点进行综合考核评定、调整优化。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条 在客票销售代理业务经营中,委托与代理双方要严格执行铁路客运、收入规章和管理制度,铁路各级客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代理售票的管理,防止运输收入事故以及服务质量问题,保障铁路、代理人和旅客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代理售票均以计算机联网终端发售铁路局公共网票额。一律不安排固定票额切块发售,代理网点不办理铁路公用乘车证签证。
第二十二条 委托与代理双方未经路局客运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私自变更代理企业法人和售票经营地点。
第二十三条 代理售票点在客票售出后发生旅客退票时,凡符合铁路规定退票条件的,在客票售出的代售点或在票面发站均可按铁路规定办理退票。在代理网点办理退票时,所收退票费及收回的票据一并向被代理车站报交。
第二十四条 代理售票点发售客票可收取“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张5元。作为代理售票的营业收入,车站及任何其它部门不得参与收入分成。代理人收取服务费时必须向旅客出具经税务部门批准的“济南铁路局客票销售服务费专用定额发票”。
除此之外,代理售票网点不得在票价外加收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代理网点实行统一标志、规范服务。
1、代理售票网点的营业场所要悬挂济南铁路局统一监制的铁路客票代理销售标志;
2、售票营业处内应揭示供旅客查询的列车时刻表、票价表、服务收费标准及必备的铁路客运规章等业务资料;
3、售票柜台高度不低于1。
2米、宽度不小于0。5米,柜台上放置统一服务形象标识。营业时间内售票人员要挂牌服务。
代理网点所需客运规章、业务资料及宣传揭示等,由委托方提供,费用由代理人支付。
第二十六条 铁路客票销售代理实行“代理抵押,汉卡租用”制。
各代理人在签订铁路客票销售代理合同的同时预交2万元的代理抵押金(其中代理保证金和汉卡租用押金各1万元)。代理售票合同终止后,清算票款、票据及有关费用,交回汉卡,返还保证金及押金。汉卡使用租金为每月按汉卡价值的3%交纳。
代理保证金由委托人保管;汉卡押金及租用费由路局票务中心统一收取管理。
售票汉卡实行按代理窗口号对应管理,不得将汉卡任意调换或转借他人使用。
第五章 票据与收入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代理售票网点使用的票卷及碳带向委托人请领。
请领时,应填写票据请领单,双方当面点清并办理交接签认手续。客票销售代理人要按照《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的要求,建立票据台帐及领发、登记、交接、签认、使用、保管制度。
第二十八条 代理售票网点的售票收入核算由委托方专人负责,代理方每日将上一日票款收入采用信用卡结算方式,按规定向委托方结清,在未完成上一日结帐前不得开始发售客票。
月末时运输进款收支报告必须与客票整理报告相符。票款的解缴时间由委托与代理双方在合同中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客票销售代理人必须按照《铁路客票销售代理合同》规定的时间解缴票款,不按时解缴票款,委托方按迟交天数每天核收应交票款1%的滞纳金,在代理抵押金中划拨,月末结算时须将抵押金补齐。
第三十条 代理售票网点凡发生丢失票据、票款,少缴票款,一律由代理人按铁路有关规定赔偿经济损失。代理网点在售票时所发生的溢、短收款,按铁路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代理网点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及其所属路局、分局客运、路风和收入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客票代理网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对铁路客票销售代理人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其委托人及相关管理者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铁路客票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办法,应承担下列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1、违反规定,不使用规定单据、在收费标准外加价收取费用或将客票转让他人加价代售,侵害旅客利益,造成旅客投诉等不良社会影响的,扣罚代理抵押金500至1000元。
由代理人负责经济赔偿并负责消除影响,情节严重的,限期停业整顿。
2、将汉卡转借他人使用,立即停止其代理业务,并扣罚代理抵押金2000元。
3、在售票微机上使用外来软盘、光盘或在计算机上进行与售票无关操作导致售票中断并影响网络正常运行的,根据影响程度,扣罚代理抵押金500至1500元。
4、票据、票款丢失、被盗,进款少缴,除按铁路有关规定赔偿损失外并扣罚代理抵押金200至500元。
5、私自变更代理企业和售票经营地点的,扣罚代理抵押金2000至3000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铁路《客规》、《管规》、《收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办法和部、局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济铁营销发(2000)94号《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铁路客票销售代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其他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路局客运营销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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