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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怎样分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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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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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安机关的受案范围 ▲公安机关直接受理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 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的”,是指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机关立案管辖的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2、人民检察院的受案范围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如非法拘禁案、刑讯逼供案、报复陷害案、非法搜查案;▲(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4)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3、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刑事案件,它包括:▲(1)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

2006-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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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查阅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具体规定。

2006-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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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负责侦察\预审,然后向检查机关提出逮捕申请 检查机关同意逮捕后,案件转检查机关,然后由检查机关正式向法院提出起诉 法院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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