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融资与担保是否属于公司董事会
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作了新的规定,即: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全部
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作了新的规定,即: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这两条既是对原旧公司法关于投资和担保制度的放宽,同时又做了一定的限制,详解如下:
1、公司依法有权对外投资,投资对象是其他法人企业,只能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能因投资承担而承担无限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一般是指投资成立合伙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公司法将对投资额的限制权赋予了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的决定机构由章程规定,但也只限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2、对外担保的决定机构由章程规定,但只限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外担保的限额的决定权亦赋予了公司章程,只要章程有限制的,不得超过其限制。
而对内,即对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决定主体只有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无权决定。
3、被担保的股东对担保事项没有表决权,只有其他股东有此表决权,且不以人数记票,而是以表决权记票,以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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