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 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 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
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 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 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
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 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 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 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
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全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 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 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
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 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 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
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 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 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 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
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或对其他固 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 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
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 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 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
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 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 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 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
前扣除。
(4) 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5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
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年期内完成搬迁 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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