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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如何进行补偿?

安徽省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如何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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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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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4条规定,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 征用鱼塘、藕塘、苇塘、灌丛、药材地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征用果园、茶园、桑园等,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 未曾收获的,为其同类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征用耕种不满3年的开荒地,为其所在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耕种3年以上的,按照耕地补偿。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为其所有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为其所在村组耕地产有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5条规定,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征用农用地的,为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为其所有村组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
    征用荒山、荒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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