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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换等立书面合同吗?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等立书面合同吗?能自行定期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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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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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第144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按照这一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当事人双方要签订书面合同,否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是可以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的,但由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要受到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限制,而通过出让合同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有最高使用年限的,因此,尽管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双方可就使用期限进行约定,但不能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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