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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如何处分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如何处分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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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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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第一四四条规定了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同形式要求及期限 要求。 第一,处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采用书面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十条 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四条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 当采用书面合同。   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属于一种要式合同,一般适用于交易复杂,涉 及利益巨大的情形。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之所以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是因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对土地这一重要自然资源的利用,关系到国家、 社会和用地人的重大利益,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可以有效地明确权利、义务, 避免潜在的争议。
    不仅我国现有法律作了这样的规定,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 土地等不动产的交易也都要求釆用书面形式。《物权法》第一四四条的规定不 但与我国的现有规定是一致的,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
   第二,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后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 余期限。《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 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其他国家关于 地上权的规定中也有类似的时间限制。之所以作出这样的限制,是因为,建 设用地使用权本身就是一种有时限的权利,权利人不可能超出自己权利范围 流转权利。
  从保护国家利益的角度看,也不应当允许用益物权人这样扩张权 利,侵害作为所有权人的国家的利益。所以,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确定的 情况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也必须受到这一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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