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与拘役都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刑法,罪犯都被关押于特定的场所执行。但是,两者又有重大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拘役作为一种轻刑,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罪犯;而有期徒刑既可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罪犯,也可以适用于罪行较重的罪犯。
在适用范围上前者明显窄于后者。
(2)刑期不同。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1年;而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可达20年。
可见,拘役刑期短、起点低、幅度小;有期徒刑刑期长、起点高、幅度大;而且两种刑罚的刑期有前后的衔接关系,拘役上限刑期即为有期徒刑的下限刑期。
(3)执行的场所和待遇不同。
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1天至2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被判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般要在监狱或
其他执行场所执行,接受教育和改造,在刑罚执行期间不能享受回家探亲和获取报酬的待遇。
(4)法律后果不同。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除前后所犯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外,不论何时再犯新罪,都不构成累犯;而因故意犯普通刑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的,均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