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5万元会得到什么处理?我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全部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据《检察日报》7月25日的报道说,2003年至2005年,全国共有33519名贪官(职务犯罪被告人)被判处缓刑,职务犯罪案件的年均缓刑率为51。
5%,明显高于公安机关侦查其他案件19。74%的年均缓刑率。此外,在享受缓刑和免刑的优待外,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的官员被判有罪后,居然还可以获得保留公职而不被开除的优待。更离谱的是,贪官在缓刑期满后达到退休年龄,同样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照重新确定的薪水标准,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领取纳税人的钱安享晚年。
其实,《检察日报》没有这样的报道,老百姓也心知肚明。因为,老百姓有一双眼睛,近几年来发生在周围的一些事情足以使他们能够得出这样的结论,只是没有《检察日报》的权威。每每看见这样的事情后,老百姓只得责怪共产党:“你是真反腐败,还是假反腐败?”继而叹息:“如果毛主席还健在,绝对不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
”有点文化水平的且年纪还比较大点的人,还记得毛主席的一条语录:“对敌人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的犯罪。”
贪官污吏是不是我们国家的敌人?有的人可能搞不清楚。因为理论上的一些东西有的通过“拨乱反正”,达到了正本清源的目的;有的则使人堕入云里雾里,失去了正确的方向。
就拿“敌人”这个概念来说,有的人可能认为我们国家已经没有了阶级,因而也就没有了阶级敌人;有的人可能认为刑法中已经取消了反革命罪,因而也就没有了敌人。我的看法是:只要对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有敌对行动且够上刑事犯罪的人都叫敌人。
贪官污吏对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是不是敌对行动?他们千方百计挖社会主义的墙,将社会主义建设成果据为己有,他们披着人民公仆的外衣,实际上却于着损害人民利益的勾当,我一直认为,他们这种人在某种程度上比杀人放火者对人民的犯罪不会轻,有的还严重。
如果不把贪官污吏当做我们的敌人,如果还认为我们与贪官污吏的矛盾还是人民内部矛盾,那么,那些杀人放火者也可不可以说不是人民的敌人?
对于贪官污吏这种人,我们的刑法不是没有规定要惩罚,而且对于贪污受贿罪的惩罚不可谓不严厉。
根据《刑法》规定,一般以人民币5000元为立案起刑标准,5000元以下只有“情节较重的”才作处理;5000元至5万元的,一般判一年至七年有期徒刑;5万元以上的,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0万元以上的,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对于适用缓刑的对象,《刑法》规定了必须同时具备三项条件:一,必须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特定的犯罪分子;二,所犯罪行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如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则犯罪分子虽然不在监狱服刑,但仍然要禁止其履行相应的政治权利,而且与缓刑同时执行;三,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但实际上呢?就是我们现在看到的结果。
这50%以上的贪官污吏是不是都符合缓刑的标准,要我说可能没有一个。
因为他们从贪污受贿的金额来说,我可以绝对地说,凡是通过检察院起诉了的贪污受贿的金额都是在5万元以上的。为什么要这样说,凡是知道中国目前国情的人都知道,许多问题都是没有查彻底的。有的是经办人员的问题,这些人或者是工作不负责任,或者是被贪官污吏拉下了水;有的是没有被揭露的贪官污吏的问题,他们大权在握,有的是赤裸裸地跳出来,指令办案人员不要再查下去了,有的转弯抹角,编造各种冠冕堂皇的理由,不允许你再查下去。
然而,为什么又能够逃脱刑法对他们的惩罚呢?这依旧只能有两种解释。一是法官的问题,有的法官本身就是贪官,或者本身就没有什么原则性。我就听见一位法院的院长对一位贪官的家属说:放心,到了我这里,我无论如何给判个缓刑。
二还是没有被揭露的贪官污吏的问题,他们大权在握,有的是赤裸裸地跳出来,指令法官无论如何要判缓刑,有的转弯抹角,编造各种冠冕堂皇的理由指令法官要判缓刑。
法律,就在这些执法者手中走了调,变了味。
面临着贪官运用特权牟取暴利,被判刑后依旧享受特权获得法律优待和退休优待的这种局面,贪官污吏者则是欣喜若狂:即使东窗事发,仍然可以保住饭碗、安度晚年。从而更加激励贪官贪污受贿,以至出现惩治腐败的速度赶不上产生腐败的速度,这无异是对党中央坚决反腐败的一大嘲讽。
人民群众则是义愤填膺,因为社会上形成的“官官相护”印象,会削弱人民对于党中央打击腐败的信任。一个政党,如果得不到人民的信任,这个党也就失去了生命力。
庇护贪官,既是对人民的犯罪,也是对党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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