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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与保险赔偿金额是多少?

保险金额与保险赔偿金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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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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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保险公司在先行赔付、垫付保险金的时候必然缩手缩脚、瞻前顾后。不利于保障受害人,也会使《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积极意义大打折扣。 对此,我认为究其法律本意,乃首先要保障受害人之权益,而并非为剥夺保险公司利益,亦非要使受害人可以合法不当得利。
    所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保险公司必须首先拿出钱来拯救受害人,而不论保险责任是否成立、也不论保险责任范围究竟多少。只要是合理抢救费用不超过保险金额的,保险公司均应先垫付。
  如果最终确定保险金数额少于抢救费用的,差额部分可以比照本条款中“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规定,由保险公司向责任人、受害人追偿。   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必然以确定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为前提、条件,以被保险人实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公司实际承担的保险金数额,但是最高不超过投保的保险金额。
  这一点,与第七十五条规定有很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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