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指挥和值班、值勤秩序。我军是高度集中统一的武装集团,军队的指挥工作和值班、值勤制度对于军队保持高度的集中统一,维护正常的内部秩序,保证自身安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担负着特殊的职责,责任重大。如果他们正常履行职责的活动受到严重干扰,将导致部队指挥失控,内部秩序混乱,难以完成作战、战备、训练及其他各项任务。
因此,对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履行职责的活动必须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 如《内务条令》第195条规定了警卫人员要“提高警惕,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首长、机关、部队和装备、物资、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部
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指挥和值班、值勤秩序。我军是高度集中统一的武装集团,军队的指挥工作和值班、值勤制度对于军队保持高度的集中统一,维护正常的内部秩序,保证自身安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担负着特殊的职责,责任重大。如果他们正常履行职责的活动受到严重干扰,将导致部队指挥失控,内部秩序混乱,难以完成作战、战备、训练及其他各项任务。
因此,对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履行职责的活动必须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
如《内务条令》第195条规定了警卫人员要“提高警惕,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首长、机关、部队和装备、物资、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防止遭受袭击和破坏”。同时在第199条还明文规定“卫兵不容侵犯。一切人员必须执行卫兵按照卫兵勤务规定所提出的要求”。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指挥和值班、值勤秩序,导致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将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必须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暴力或者威胁手段,阻碍军队指挥人员、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正在执行职务的部队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如正在哨位上执勤的哨兵,指挥部队作战、训练、施工等活动的军人等。如果军人没有在履行指挥或者值班、值勤职责,仅是在正常进行个人的日常工作,不能作为本罪的侵害对象。
暴力,是指行为人对指挥、值班、值勤人员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例如拳打脚踢,或者用枪械、匕首、铁器、棍棒殴打,或者用绳索、铁丝、皮带捆绑,或者私关禁闭、非法拘禁等。实施暴力的结果,不仅使指挥、值班、值勤人员无法履行职务,而且有的还造成上述人员伤亡的后果。
威胁,是指行为人以暴力相挟,实行精神强制、心理压制,使指挥、值班、值勤人员产生心理恐惧,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执行任务。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或其它方法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就构成犯罪。
如果行为人仅以打击报复、揭发隐私等非暴力方法对被害人进行要挟,因其不足以对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造成强制性的阻碍,则不属于本罪的威胁方法。行为人对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执行职务,包括强制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停止或者放弃执行职务、变更执行职务的内容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是军人,包括现役军人、文职人员、武装警察官兵和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系正在执行军事任务的指挥、值班、值勤人员,却故意以暴力、威胁方法加以阻挠,以致对方停止、放弃、变更执行职务,或者无法正常执行职务。
行为人阻碍军队指挥、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不服从管理,有的是逞能,有的是无端滋事,有的是出于嫉妒,有的是为报复,还有的是为了发泄私愤等。如果行为人不知对方是正在执行职务的军队指挥、值班、值勤人员,因其他原因以暴力殴打或以言语威胁的,则不构成本罪。
对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军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是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构成该罪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
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一般都负有重要、专门的职责,保证他们能正常执行职务,对于国防建设、国防安全都是重要的。故意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妨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不仅侵害了他们的人身权利,更重要的是使他们无法正常执行职务,对国家的国防利益和军事利益造成危害。
对于那些使用武器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纠集多人阻碍执行职务的以及其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给军事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等严重阻碍执行职务的情况,应当比一般的阻碍执行职务的犯罪处以更重的刑罚。
2。必须是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执行职务。阻碍指挥人员、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方法很多,有的属于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如对正常执行职务的人员进行殴打、威胁杀伤等行为,这类行为严重妨碍了指挥人员、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对国防利益和国家军事利益危害比较严重,应当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有的不属于暴力、威胁方法,而是以设置障碍等其他方法阻碍执行职务的,虽然不构成犯罪,也应当对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或给予适当的处分。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规定对战时犯本罪的,从重处罚。在战时,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其危害性比平时要大,对军事利益造成的危害也相对较大,因而必须从重处罚。就是要对在战时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犯罪行为,在法律规定的刑罚幅度内从重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