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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要正确把握适用没收财产刑罚吗?

审判人员要正确把握适用没收财产刑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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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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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人员要正确把握适用没收财产刑罚,应树立“主刑”和“附加刑”并重观念。同时,还要划清四个界限:一是没收财产和追缴赃款赃物的界限。没收财产是指没收犯罪分子的个人所有财产,而不是赃款赃物。
  赃款赃物是犯罪非法所得,不是其个人合法财产。二是划清没收财产和判令退赔的界限。  判令退赔的前提是赃款赃物已被犯罪分子全部挥霍,致使无法追缴而判决由犯罪分子或其家属在一定时间内以自己的财物退赔。
  而没收财产则不受赃款赃物是否挥霍的限制。三是划清没收财产和罚金的界限。罚金是一种较轻的处罚,没收财产是一种较重的处罚;罚金的执行物只能是金钱,而没收财产则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其他财物。  四是划清没收财产和附带民事赔偿的界限。
  附带民事赔偿的受赔人是受害人,没收财产的接收人只能是国家;附带民事赔偿仅限于因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直接损失”的范围,而没收财产则不受“直接经济损失”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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