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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中的反担保应该满足哪些基本条件?

房屋抵押中的反担保应该满足哪些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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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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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二)发放贷款”。换句话说就是担保公司不能独立与抵押人(债务人)签订借贷合同。债务人应先同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后,担保公司才能协商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担保公司只能在主合同生效后,担保公司才能协商《借款合同》中的债务人与自己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提供反担保。   第二:担保公司可以协商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用房产向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第三:《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三十九条规定:“抵押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抵押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所以按法定形式,反担保也应签订书面合同,并依法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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