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可以采取哪些监督检查措施?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的监督检查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场所检査。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进人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査。 二是抽样检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是查阅复制资料。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是查封存在安全隐患以及违法物品。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是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全部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的监督检查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场所检査。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进人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査。
二是抽样检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三是查阅复制资料。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是查封存在安全隐患以及违法物品。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是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食品安全行政检查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的规定,通过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资质、环境、设施、管理制度、生产经营过程、产品、资料等进行的现场查看、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等活动,来判断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并对不合法的和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检查是事先预防和全过程监管的重要手段,有助于弥补过度依赖抽样检验的不足,很多食品安全问题仅仅依靠末端抽样检验是很难发现违法问题的,例如病死畜禽经过高温处理后是很难通过检验手段发现的。行政检查对于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发现、查处和威慑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不少国家都比较重视食品安全检查制度的作用,有的还建立了专职食品检查员制度。例如加拿大全国160个地方工作站的监管职责和范围大多是按专业进行分工的,设立专门的肉及肉制品类、植物、水产品、乳及乳制品检查站,而食品安全检查员按专业和经历承担某项专门检查任务。
加拿大1985年食品药品法规定了检查员的职责。为执行食品药品法,卫生部长可以任命任何人作为检查员。卫生部长或者食品检验署署长应当给检查员颁发一个证明书,在检查员进人检查场所时用以证明检査员的任命,如果需要,检查员应当向被检查场所负责人出示该证明书。
检査员的职责包括:一是场所检查。如果检查员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该场所正在制造、准备、保存、包装、贮藏食品药品法或者条例适用的物品,那么可以在任何有理由的时间进人任何场所进行检查。二是物品检査。如果检查员有合理理由相信该物品被用于或者可能被用于食品的制造、准备、保存、包装和贮藏,那么可以检查任何此类物品,采集样品,可以检査任何物品。
三是运输工具检查。如果检查员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运输工具用于运输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设备等,那么检查员可以进入任何运输工具并检查在运输工具上发现的物品并采样。四是容器包裹检查。
如果检查员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容器或者包裹内含有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设备等,那么检查员可以打开和检查该容器或者包裹。
五是账簿文件检查。如果检查员有合理理由相信任何账簿、文件或者其他记录中包含有与执行该法有关的消息,那么检查员可以检查、复制、摘录该文件。六是查扣物品。如果检查员有合理理由认为某些物品违反了食品药品法,那么检查员可以在任何需要的时候查扣该物品。
我国的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包含了食品安全行政强制措施。食品安全行政强制措施是指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为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依据法律的规定对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查封、扣押,对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场所进行查封的行为。
至于农业部门的行政检查权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职权,则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行使。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査,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査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