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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纠纷何时使用过错推定原则?

医疗事故纠纷何时使用过错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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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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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这表明医疗损害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只在特殊情况下,即医务人员有违规治疗行为或者隐匿、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才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患者有损害,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并非当然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可以提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是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表面证据,并且是一种很强的表面证据。
  因此,在这种情形下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但医务人员有过错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的规定毕竟不是等同的概念。例如,遇有抢救危急患者等特殊情况,医务人员可能采取不太合规范的行为,但如果证明在当时情况下该行为是合理的,就可以认定医疗机构没有过错。
     “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和“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这两项情形,一方面反映了医疗机构的恶意,另一方面使患者难于取得与医疗纠纷有关的证据资料,这时再让患者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已不合理。
  因此,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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