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证券市场是如何运行的?
新加坡证券市场是如何运行的?
(1)新加坡证券市场概况
新加坡的证券市场具有悠久的历史。早在l9世纪末叶,英国殖民者在新加坡建埠后,就出现了一些股份有限公司,并出现了通过股票交易进行的公司所有权转让活动。 但是,直到191O年橡胶业和锡矿业繁荣时期,股票交易才开始成为新加坡经济生活中的一项主要内容。
1929年的华尔街股市崩溃和经纪人之间的无情竞争,使管理和协调机构的设立成为必要。1930年6月23日,15家证券经纪公司建立起它们自己的“新加坡证券经纪人协会”,以节制相互之间的行为,保护公共投资者的利益。
经历了一系列的过渡,1960年,马来亚证券交易所成立,并...全部
新加坡证券市场是如何运行的?
(1)新加坡证券市场概况
新加坡的证券市场具有悠久的历史。早在l9世纪末叶,英国殖民者在新加坡建埠后,就出现了一些股份有限公司,并出现了通过股票交易进行的公司所有权转让活动。
但是,直到191O年橡胶业和锡矿业繁荣时期,股票交易才开始成为新加坡经济生活中的一项主要内容。
1929年的华尔街股市崩溃和经纪人之间的无情竞争,使管理和协调机构的设立成为必要。1930年6月23日,15家证券经纪公司建立起它们自己的“新加坡证券经纪人协会”,以节制相互之间的行为,保护公共投资者的利益。
经历了一系列的过渡,1960年,马来亚证券交易所成立,并在新加坡和吉隆坡各设立了一个交易厅,这两个交易厅通过电话相联系。1963年,新加坡加入马来西亚联邦。1964年6月,马来亚证券交易所更名为马来西亚证券交易所。
1965年8月,新加坡退出马来西亚联邦,成为一个独立的共和国,但两国的证交所仍继续运转,证交所的名称改为马来西亚和新加坡证交所,1973年5月,由于马来西亚政府中止了马来西亚与新加坡之间的货币可兑换性,从而导致了联合证交所的分裂。
结果,经新加坡财政部批准,新加坡证交所按《公司法》第185章规定,成为法人组织。
1987年2月18日,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与自动报价系统”(SESDAQ)开始运行,这标志着新加坡第二个证券市场的诞生。
该系统的建立,使许多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新加坡中小型公司能筹集资金,支持其业务的扩展。
(2)证券发行和上市
①证券发行。当一家公司打算发行新股票时,它必须在全体股东会议上获得通过,如果是上市公司的话,还须经过证券交易所的批准。
当新股票的发行是通过向公众公开招股时,公司必须事先向公司登记处提供一套完整的公开招股说明书,当新股是分配给现有股东时,公司应提交一份简要的说明书。一家公司公开招股时,通常由一家商人银行或考证券经纪商来包销。
在大多数情况下要组成证券包销辛迪加。根据《公司法》规定,证券包销手续费的上限定在低于发行总额的1O%,或者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数字(或费率),以较低的一个为准。新股分配给现有股东又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对价发行,常常是通过附权发行的方式来实现的,即将增发的新股以低于市场价格的分配价格按比例地分配给现有股东,新股票也可以分配给股东以外的第三者或者提供给公众认购。
后一种做法一般是一家公司为了要使其股票公开上市而发行新股时实行的;另一种是无对价发行,是一个公司通过“红利发行”的方式将“红利”转为股票,按股东原来持股比例发给各股东,股东无需支付对价。这些新股票是从资本公积金中周转出来的。
②证券上市。在新加坡,任何公司或企业的证券要在交易所上市必须先得到证券行业委员会的许可。申请上市的公司可通过一家证券公司或一家商人银行向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申请书必须附有过去5年的财务报表、公司章程和公司的营业前景。
当上市申请涉及其股票的公开销售时,申请者还需要提交一份试验性的公开说明书。这种说明书在取得交易所批准上市以前,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分发。
上市公司必须具备规定的必要条件。上市新股票的公司须具备:1)申请公司的实收资本有400万新元或以上;2)至少有150万新元,或发行资本和实收资本(两者取其大)的25%的资本为500个或更多的股东所持有,每个股东持有5O0一10 0OO股(不包括申请公司的董事及其母公司和子公司);3)在交易所批准以前,申请公司不得发行公开说明书。
上市新债券的国内公司须具备:1)总发行面值至少达75万新元;2)债券至少为100人所持有;3)债券所据的产生和发行的信托契约符合交易所规定的有关信托契约的必要条件。
上市新债券的国外公司须具备:1)债券由世界各国的200人所持有;2)有形资产净值在世界范围内不少于5000万新元,3)税前收益最近3年内的累计总额至少要有5000万新元,或者3年中的任何一年不少于20 OOO万新元。
如果一个申请发行债券者不能达到上述标准,则债券可由下列单位担保:1)符合标准的其他公司,2)一个国家的政府。
证交所欢迎外国公司股票上市。上市外国公司不需要向新加坡公众投资者购买股份。
但是,这些外国公司必须已在各自国家的证交所上市,并在新加坡提供转让登记等方面的便利。
证券挂牌上市时,要根据交易所的费率表按公司的实收资本收取上市费。这种费用最低为2000新元,最高为20000新元,按每发行股本100万或不足100万新元收500新元为基数计算。
在采用以发行附权股等方式增加资本时,须按上述基数征收追加发行费。年度发行费按公司已发行股本每100万新元或不足100万新元收1O0新元计算,最低收400新元,最高收2000新元。
上市公司有义务向公众及时提供准确而充分的信息。
公正是信息公开制度的核心,上市公司要每半年和一年各一次发表公司和集团的经营成果,并说明任何一种可能大大影响公司盈利能力的因素。从事采矿业和种植业的公司还要呈报生产数据。
(3)证券交易
①证券交易所。
新加坡证券交易所(SES)由一个按交易所章程选举出来的董事会管理,它被称作“证券交易所委员会”。1986年11月成立了新的9人委员会。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一个专职的非经纪人担任,其余的人是:4人从经纪人会员中选出,另外4人则来自非经纪商的行业。
证券交易所的章程和规则制约着每个会员的行为并管理证券交易。
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是一家有限公司。每个会员公司在交易所拥有一份股份,这份股份使其有权使用包括交易大厅在内的交易所内的各种设施。每个会员公司都由经批准从事经纪业务的会员管理,这种从事经纪业务的会员及其代理人都必须向交易所呈交银行出具的担保,并预留200万新元作为基金,以防会员公司违约时保护公众的利益,每个会员公司应接受证券交易所视察部门的特种审计,这是《公司法》规定的年度审计以外的一种审计。
经纪人会员入会,首先要提出申请,然后由交易所委员会审查批准。
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席位和股份的转让必须事先得到证券交易所委员会的批准,并需交纳转让费。
1986年重新制定的《证券行业法》要求证券交易所保持不少于500万新加坡元的信任基金,并在交易所每年净收入中提取10%充作信任基金。
信任基金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免受会员公司违约的损害。
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的经营目标有lO项:1)调整和控制新加坡的证券经纪业;2)保护交易所经纪人的利益;3)记录各会员公司的交易活动,4)提供证券的价格行情;5)向投资者提供服务;6)与证券业委员会和金融管理当局密切配合;7)执行交易所的规章制度;8)汇编、出版有关的报告和记录;9)具体制定有关证券上市的要求,阐明和执行有关企业之间的合并、收购和接管活动的规则;10)制定有关市场监督政策。
②交易制度。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包括股票、信用债券、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公司信用债券和可转换债券等。其中,股票比重大大高于债券比重,而股票中又以工业股为主,占上市总值的60%左右。
上市股票分为七个行业:工业、商业、金融业、旅馆业、房地产业、种植业和采矿业。
新加坡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以机构投资者为主,占80%左备其中外国的机构投资者占50%左右,私人占20%左右。机构投资者包括信托基金、退休基金、互助基金、保险公司、地方性的单位信托和地方性的投资机构等。
交易所营业时间为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10:O0~11:00;11:15~12:30分;下午2:30~4:00点。
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采用“公布法”,这种方法与纽约和悉尼等证券交易所采用的公开喊价法相类似。
监控屏幕只记录买方的最高出价和卖方的最低索价。在交易过程中,如果出价或索价相同,那么按最先出价或报价者优先的原则,优先权就给予其交易数量已显示在屏幕上的那位工作人员。当出价和索价合拍敲定时,该项交易就告完成。
交易所内采取“交易站制度”。当证券商接到顾客的买卖指令时,便立即将这些指令通过计算机传给他的在交易所内的代表,即场内代表。场内代表将收到的交易指令打印在专门的指令卡上,然后交交易所的交易员。
场内代表一般不参加交易,而是委托交易所的交易员来完成顾客的交易指令。交易所的交易员带着各种指令,在交易站讨价还价。当买价和卖价相同时,则买卖成交。整个交易结果都由计算机记录处理。
股票的交易一般以10OO股为单位,但对于一些价格在1O新元以上的股票,交易单位可以是500股或1OO股。
1975年1月1日,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开始实行新交易制度。在交易所正式牌价表上将上市证券分为两类:第一类的证券交易应在结算合同和即期交割的基础上进行(月内签订的合同应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进行交割);第二类的证券交易在签约后第一个交易日即可进行。
第一类证券的上市标准是:1)已发股本和实缴资本额不少于500万新元;2)股东人数不少于500人;3)《公司法》规定的大股东不得拥有超过全部已发股本和实缴资本领75%的股本;4)公司每年对每一股支付不少于5%的红利,或头3年每年每股毛利不少于10%;5)公司必须符合交易所的上市规定以及财务事项公开的规定,不符合者归入第二类。
新加坡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SESDAQ)是一种通过电脑屏幕进行交易的系统,由一些注册的市场维持者(Marker—maker)负责维持市场。市场维持者必须双向报价,并按这些报价买卖2000股以上的股票。
投资者要交易SESDAQ的证券必须通过该系统的参与者进行,这些参与者包括交易所的会员公司和获准交易系统证券的合伙人。通过SESDAQ系统,新加坡投资人能够购买到美国店头市场的股票。SESDAQ的交易单位为1OO股,交易时间为每星期一至五,上午10点至下午12点30分,下午2点20分至4点。
“政府证券自动报价系统”使新加坡政府证券从发行、交易、兑付、转让、过户及登记注册等一系列处理均可由各交易点银行通过其电脑终端进行操作。
③清算交割。中央保管有限公司(CDP)是所有交易的清算所。
即期(Ready)交易的股票必须在交易日下周的同一天下午12点30分以前交割。如果没有及时交割,则将实行强制买进(Compulsory Buying in Procedures),付款应在到期日的24小时之内进行。
买者必须在到期日的第二天下午3点至到期日之后的第二个营业日下午12点30分之间接受股票并付款。否则的话,经纪人可以在市场上把这些股票卖出以结清购买头寸。
在现金市场(Cash Market)上出售的股票必须在销售日下午5点之前交割。
买者必须在合同日的第二天接受股票并付款。
证券交易所委员会有时可以要求一些股票立即或快速交割。在这种情况下,交割时间不得迟于合同日的第二个营业日下午3点。如果卖者未交出证券,那么购买证券的会员可以要求卖者赔偿合同价格与交割时市场价格之间的差价,以及所有损失和费用。
如果购买者未付款,卖者可以对买者的违约起诉,或者重新卖出该证券,并要求买者赔偿差额。
股票买卖被执行后,经纪商就会向客户发出代客买卖清单(Contract Note),以证实买卖的完成。
代客买卖清单中包括了股票的名称和价格、佣金、印花税等细节。
SESDAQ交易的结算在交易后的第五个营业日进行。
④交易费用。新加坡的证券交易费用主要包括四项:经纪人佣金,清算费和税收以及交易费。
新加坡证券交易所采用比较灵活的经纪人佣金制度,其佣金比率见下表。
经纪人佣金标准(一)
┌───────────┬─────────────┐
│ 交易金额(新元) │ 比率(%) │
├───────────┼─────────────┤
│ 25万以下 │ 1 │
│ 超过25万至50万以下 │ O.9 │
│ 超过50万至75万以下 │ O.8 │
│ 超过75万至lOO万以下 │ O.7 │
│ 超过1OO万 │ 可以协商,但最低为O.5 │
└───────────┴─────────────┘
当交易合同的价格每股股价低于1新加坡元时,其佣金比率见下表。
经纪人佣金标准(二)
┌──────────┬────────┐
│ 每股价格〔新元) │ 每股佣金(%) │
├──────────┼────────┤
│ 低于O.5 │ O.OO5 │
│ O.5—0.99 │ O.O1 │
└──────────┴────────┘
除了一些经批准的商业银行、商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外,佣金不能减少。
对于经批准的商业银行和商人银行来说,减少幅度不能超过标准佣金的25%,对于外国银行来说,减少幅度不能超过50%。
以上介绍的是股票、认股权和可转换债券的佣金比率,对于注册公司的贷款债券和信用债券,其佣金比率见下表。
经纪人佣金标准(三)
交易金额(新元)
比率(%)
5万以下
超过5万至10万以下
超过10万
1
0。5
0。
25
* 最低为每份合同5新元
除经纪人佣金以外,还有清算费。其收取标准为合同金额的O.O5%,但最高不得高于100新元。此外,合同印花税按1%的标准收取。当股票发生转让时,还需支付转让印花税,按合同金额的O.2%收取。
新加坡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必须在指定银行开立中央节俭基金
(Central Provident Fund,CPF)账户。该指定银行要征收0.25%
的交易费,但该比率最高不得高于4%。
⑤股指和市盈率。新加坡最重要的股价指数有两个:一个是《海峡时报》集团公布的“《海峡时报》工业指数”;另一个是SES计算的SES股票指数,这两种指数均包括马来西亚和新加坡的股票。《海峡时报》工业指数包括30种股票,每天按简单算术平均法计算两次。
(4)证券业管理。
和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一起肩负管理证券交易和证券市场的另一主要机构——新加坡证券行业委员会,是由新加坡财政部根据1973年《证券行业法》的规定设立的。这个委员会既是《证券行业法》的执行机构,又是一个法定的咨询机构。
该委员会通过发布有关方针准则由证券交易所成员和上市公司遵守的方式实施对证券市场的控制,同时还负责实施《接管和合并法》。国家在管理证券市场方面,主要是通过证券行业委员会发挥作用,至于证券行业委员会和新加坡证交所有限公司之间,则是非正式基础上的合作关系。
新加坡证券经营业分为证券交易商、交易商代表、投资顾问、投资顾问代表四类。从事任何一类的证券经营,都必须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当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分别颁发经营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不得从事证券经营业务。
许可证申请者在提交申请时需向金融管理当局交纳10万新元的定金,或由财政部长决定的高于1O万新元的定金。许可证自发放之日起一年有效,如申请更换许可证,需在原许可证到期一个月前提出。
在下述情况下,金融管理局有权撤销个人的许可证:1)持证人未履行纳税义务;2)持证人停止许可证规定的业务;3)持证人宣布破产;4)持证人未有效、忠实和公正地履行职责;5)持证人参与欺骗等违法活动并处制3个月以上监禁。
在下述情况下,金融管理局有权撤销公司的许可证:1)公司被解散;2)公司未依法纳税;3)公司的财产被法院或债权人指定的接收人接管:4)公司停止许可证规定的业务;5)公司的董事、雇员未有效、忠实、公正地履行职责;6)公司违反或拒绝服从许可证规定的有关条件或限制。
建立和经营证券交易所,需向财政部长按规定的格式和形式递交申请书,财政部长审批时,必须考虑如下原则和条件:1)组建证券交易所的公司实体成员不少于1O人,将独立从事证券经营业;2)证交所的组建人员不得有经营作风不良和经营素质不佳者;3)证交所应设管理委员会,其成员需均衡地代表各方面的利益,应分别有一个或—个以上的委员来自筹资方和投资方;4)证交所的规章制度能保证造成并维持有效率的、公平的、竞争性的和信息流通的证券交易;5)证券交易所具备有关接纳、暂停、取消会员资格的制度、上市证券制度、证券交易制度、证券交易的清算制度、证券交易的出价、报价以及报告制度,且上述制度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6)证券交易所的业务经营符合公众利益。
并在业务发展中随时考虑到保护公众利益的要求。
财政部长以书面通知形式公布批准或不批准证交所的设立。财政部长有权随时任命通晓证券业务且与证券交易商、经纪商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参加证券交易所管理委员会,以代表公共利益。
证券交易所的日常管理由金融管理局负责。主要包括:1)审查和批准交易所有关废除、修改、增订内部规章或章程的决定;2)索取和检查交易所经营活动的帐册、报表和报告;3)当交易所对其会员实行罚款、暂停营业、开除或其他责罚手段时,应在7天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金融管理局,报告内容包括被责罚人姓名、责罚原因、罚款额、暂停营业时间等,金融管理局可对证券交易所采取的责罚决定进行复查,同意或驳回上述决定;4)在证交所对其会员应做而未做责罚的情况下,金融管理局可直接对证交所的会员实行停止营业、开除或其他责罚手段;5)金融管理局从维护公共利益出发,可对证交所发出有关证券交易的各种指令。
新加坡证券业法对违反该法规的行为,制定有下列具体的处理措施和罚则:1)拒绝向主管当局提供信息资料,或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处以1万新元以下的罚款或两年以下徒刑,或两罚并处; 2)未经申请并取得批准,设立并经营证券交易所的,处以1万新元以下罚款,重犯或屡犯者,处以不超过3万新元的罚款;3)证交所拒绝服从金融管理局指令的,处以2万新元以下罚款,如不改正,按每天O.5万新元继续罚款;4)证券交易商等在取得或更换许可证的申请中蓄意谎报、漏报信息的,处以O.5万新元以下的罚款或一年以下监禁,或两罚并处;5)违反关于证券交易行为管理条款规定的,处以不超过1万新元的罚款或两年以厂监禁,或两罚并处。
新加坡适用于证券市场和证券交易的现行法律制度实际上是英国普通法,此外还以地方法规、非法令性公文、证券交易所的章程和实施细则以及证券行业委员会所发布的命令作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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