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对居民个人外汇收入和外汇支出有哪些具
一、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管理
(一)目前居民个人外汇收入主要有以下内容:
专利、版权:居民个人将属于个人的专利、版权许可或者转让给非居民而取得的外汇;
稿费:居民个人在境外发表文章、出版书籍获得的外汇稿费;
咨询费:居民个人为境外提供法律、会计、管理等咨询服务而取得的外汇;
保险金:居民个人从境外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性外汇;
利润、红利:居民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的收益及持有境外外币有价证券而取得的红利;
利息:居民个人境外存款利息以及因持有境外外币有价证券而取得的利息收入;
年金、退休金:居民个人从境外获得的外汇年金、退休金;
雇员报酬:居民个人为非居民提供劳务所取得的外汇;
遗产:居民个人继承非居...全部
一、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管理
(一)目前居民个人外汇收入主要有以下内容:
专利、版权:居民个人将属于个人的专利、版权许可或者转让给非居民而取得的外汇;
稿费:居民个人在境外发表文章、出版书籍获得的外汇稿费;
咨询费:居民个人为境外提供法律、会计、管理等咨询服务而取得的外汇;
保险金:居民个人从境外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性外汇;
利润、红利:居民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的收益及持有境外外币有价证券而取得的红利;
利息:居民个人境外存款利息以及因持有境外外币有价证券而取得的利息收入;
年金、退休金:居民个人从境外获得的外汇年金、退休金;
雇员报酬:居民个人为非居民提供劳务所取得的外汇;
遗产:居民个人继承非居民的遗产所取得的外汇;
赡家款:居民个人接受境外亲属提供的用以赡养亲属的外汇;
捐赠:居民个人接受境外无偿提供的捐赠、礼赠;
居民个人合法获得的其它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二)居民个人外汇收入的处理
1、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或携入的属于前项1-11所列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如需解付外币现钞或者兑换成人民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银行办理;
(2)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以下的银行须审核规定的证明材料后登记备案,予以办理;
(3)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上、20万美元以下的,应当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
(4)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上的,应当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真实性后,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
2、提供材料
居民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如需解付外币现钞或者兑换成人民币,必须向银行或者外汇局提供下列相关证明:(1)专利、版权收入: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专利或版权证书、转让或者使用协议以及境外完税证明;(2)稿费收入: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已发表作品、境外完税证明;(3)咨询费收入: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咨询协议以及境外完税证明;
(4)保险金收入: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保单、索赔书、理赔证明;
(5)利润、红利收入: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投资协议或者股权证明、利润分配决议或者红利支付书、境外完税证明;
(6)利息收入: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债券或者债券登记证或者存款利息清单、境外完税证明;
(7)年金、退休金: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在境外工作证明、境外完税证明;
(8)雇员报酬: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雇佣协议、境外完税证明;
(9)遗产继承外汇: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公证书、境外完税证明;
(10)赡家款: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说明书;
(11)捐赠外汇: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捐赠协议;
(12)居民个人遇有本办法未列入的其它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且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的,应当持真实身份证明和相关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有关手续;等值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银行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有关手续。
二、居民个人外汇支出管理
(一)居民个人外汇支出的主要内容
居民个人出境旅游、探亲、会亲、朝觐、留学、就医、参加国际学术活动、被聘任教等用汇;
居民个人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的用汇;
居民个人从境外邮购少量药品、医疗器械等用汇;
居民个人在境外的直系亲属发生生病、死亡、意外灾难等特殊情况的用汇;
在中国境内居留满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从境外携入或者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等出售后所得人民币款项汇出的用汇;
居民个人经常项目的其他外汇支出。
(二)个人外汇支出的处理
1、居民个人因私兑换外汇,金额在下列规定标准以内的,必须向银行提供规定的证明材料,银行审核后,按照规定标准兑换外汇:
(1)出境旅游、探亲、会亲兑换外汇标准:去香港、澳门地区可兑换1000美元(含1000美元)的等值外汇;去香港、澳门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含台湾)可兑换2000美元(含2000美元)等值外汇。
(2)自费朝觐、自费留学以及自费出国就医人员出境时可一次性兑换2000美元(含2000美元)等值外汇。
(3)其他需要兑换外汇标准:
-居民个人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活动,被聘任教等,如邀请方不负担旅途零用费,按照出境探亲标准兑换外汇;
-居民个人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按照其学术团体规定标准兑换外汇汇出;
-居民个人从境外邮购药品、医疗器具等特殊用汇,可兑换1000美元(含1000美元)以内的等值外汇;
-居民个人在境外的直系亲属发生生病、死亡、意外灾难等特殊用汇,可兑换1000美元(含1000美元)等值外汇汇出;
-在中国境内居留满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从境外携入或者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等出售后所得人民币款项,可兑换1000美元(含1000美元)等值外汇汇出;
-遇有本办法未列入的其他用汇,金额在500美元(含500美元)以内的由银行兑付;
-14岁以下儿童出境的,供汇标准减半。
2、居民个人因私兑换外汇,金额超过规定标准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一次性因私兑换外汇超过规定标准,并在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持下文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兑换外汇汇出或者携带出境;
(2)一次性因私兑换外汇超过规定标准并在等值1万美无〈含1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银行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予以供汇。
3、居民个人因私兑换外汇必须向银行或者外汇局提交下列有关文件:
(1)居民个人因私出境旅游、探亲、会亲、朝觐、留学、就医兑换外汇除向银行提交本人户籍证明及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外,还必须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已办妥前往国家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和出境证明,自费留学人员还需提供录取通知书,自费就医人员还需提供所在地的地区(市)级医院证明附医生意见以及境外医院的接收证明;
-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
-定居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提供注有“侨”字的外国人居留证和注有返回签证的护照或外国人出入境证;
-出境朝觐人员须提供省级宗教事务管理局的文件。
凡属通过旅行社组团出境旅游的居民(其护照附页备注栏内盖有“仅限一次旅游出入境有效”)由旅行社集体办理兑换外汇手续。凡自行出境旅游的居民可向银行直接办理兑换外汇手续。(2)居民个人因特殊需要申请兑换外汇必须向银行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居民个人自费出境参加国际学术活动、被聘任教等,如邀请方不负担旅途零用费,须提供邀请函、电,工作单位证明及出境文件;-居民个人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须提供有关学术组织的证明文件;
-居民个人从境外邮购少量药品、医疗器具等特殊用汇,须凭所在地的地区(市)级医院证明附医生处方、本人工 作单位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凭街道办事处或者乡以上人民政府开具的证明;
-居民个人在境外的直系亲属发生重病、死亡、意外灾难等特殊情况的用汇,须凭境外公证部门的有效证明,或者我驻外使、领馆的证明,或者病人所在地(单位)的申请或者医院出具的处方;
-在中国境内居留满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从境外携入或者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等,出售后所得人民币款项需兑换外汇时,兑换金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凭真实的身份证明到银行办理;兑换金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凭真实的身份证明、出售证明以及携入境内的海关申报记录或境内原购物发票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居民个人遇有本办法未列入的经常项目下的其他用汇,凭本人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有关文件和与用汇相关的证明材料。
4、居民个人现汇帐户存款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下列规定办理:
(1)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银行办理;
(2)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5万美元以下的,须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
(3)一次性汇出等值5万美元(含5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银行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汇出手续。
5、居民个人现钞帐户存款或者持有的外币现钞汇出境外用于经常项目支出,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一次性汇出等值2000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银行办理;(2)一次性汇出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元)以上,1万美元以下的,须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外汇携入海关申报单或者银行单据或者银行证明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
(3)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银行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汇出手续。
银行、外汇局在审核外汇携入海关申报单或者银行单据或者银行证明后,须在相应的单据、证明上标注本次汇出金额和汇出日期。
三、居民个人外汇帐户管理
1、原则
居民个人由境外汇入的外汇或携入的外汇票据,均可以开立现汇帐户存储;居民个人从境外携入或者持有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均可以开立现钞帐户存储。
居民个人外汇帐户不得用于办理境内帐户间的划转及结算。
2、居民个人将外汇收入存入外汇帐户,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一次性存入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银行办理;
(2)一次性存入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的,须向银行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银行登记备案后予以办理。
3、居民个人从现汇帐户中提取外币现钞或将外汇帐户中的外汇收入兑换成人民币,比照前文规定办理。
4、居民个人从现钞帐户中提取外币现钞,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一次性提钞等值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银行办理;
(2)一次性提钞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的,须向银行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银行登记备案后予以办理。
四、监督管理
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或者携入外汇,以及汇出或者携出外汇,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海关申报。
居民个人通过国际邮政汇兑中心办理外汇汇入及汇出,按照对邮政汇兑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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