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负责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本法第32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 行,即执行主体是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作为人身保护令的执行主体有利于和民事诉 讼法的相关规定衔接。因为根据本法第26条规定,人身安全 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一方拒绝履行 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具体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根据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 内容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本法第29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 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 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全部
根据本法第32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 行,即执行主体是人民法院。规定人民法院作为人身保护令的执行主体有利于和民事诉 讼法的相关规定衔接。因为根据本法第26条规定,人身安全 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一方拒绝履行 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具体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根据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 内容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本法第29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 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 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 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 安全的其他措施。
”对于第1项和第2项措施的执行,主要是 在被申请人违反相应要求后由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34条的规 定追究被申请人的法律责任。对于第3项措施的执行,主要是 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被申请人迁出房屋,并 依照本法第34条的规定追究被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夕4•哪些机构有协助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责任为了保证人身安全保护令得到遵守和执行,第32条特别 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协助执行制度。协助执行的主体是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规定公安机关作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协助执行主体,主要 是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人民警察法》规定公安机关的 人民警察负有保护公民人身安全的义务,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大多涉及对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及对加害人的行为限制。
二是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机关,与其他部门相比在执行能力、执行手段、执行保障等方面具有优势,也更有威慑 力。三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与一般民事裁判的执行有较大差别,人民法院缺乏采取快速应对措施的手段,而公安机关能 够二十四小时出警。
四是人民警察尤其是基层和社区的公安民警具有深入社区、群众,人熟、地熟的优势。五是我国很多地 方将家庭暴力纳入了“110”的接出警范围,从执行情况来看效果很好,得到了社会各方面的认可和好评,公安机关也积累 了丰富的处置家庭暴力案件的经验。
六是针对试点当中有些地方存在人民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公安机关接到被申 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实施家庭暴力的报警,即以已经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不出警或者出警后不予处理,而 要求当事人提请人民法院处理的情况,明确公安机关具有协助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职责和义务。
七是参考借鉴国外的 经验和做法,其他国家和地区主要由警察负责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作为协助执行主体是因为 它们是在城市和农村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 织,由本地区居民选举产生,贴近群众,了解本地区居民情况,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人 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有利于充分发挥社区邻里间的社会监督作用,督促被申请人自觉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也能够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的职能作用。
协助执行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 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接到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报警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调查取证、采取紧急 安置措施或者给予其他处理,并将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通知人民法院;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被申请 人违反人身保护令的,应当批评教育被申请人,帮助申请人,情况严重或者紧急的应当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等等。
总 之,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过程中,协助执行单位应当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共同促进人身安全保护令 有效发挥作用,真正成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安全伞”。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