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顺治帝的十大罪己诏是什么内容?
奉天承运,皇帝诏曰: 朕以凉德承嗣丕基,十八年于兹矣。自亲政以来,纪纲法度、用人行政,不能仰法太祖、太宗谟烈,因循悠乎,苟安目前,且渐习汉俗,于淳朴旧制日有更张,以致国治未臻,民生未遂,是朕之罪一也。 朕自弱龄即遇皇考太宗皇帝上宾,教训抚养,惟圣母皇太后慈育是依,大恩罔极,高厚莫酬,惟朝夕趋承,冀尽孝养,今不幸子道不终,诚悃未遂,是朕之罪一也。 皇考宾天时,朕止六岁,不能衰经行三年丧,终天抱恨,帷事奉皇太后,顺志承颜,且冀万年之后,庶尽子职,少抒前憾,今永违膝下,反上廑圣母哀痛,是朕之罪一也。 宗皇诸王贝勒等,皆系太祖、太宗子孙,为国藩翰,理应优遇,以示展亲。朕于诸王贝勒等...全部
奉天承运,皇帝诏曰: 朕以凉德承嗣丕基,十八年于兹矣。自亲政以来,纪纲法度、用人行政,不能仰法太祖、太宗谟烈,因循悠乎,苟安目前,且渐习汉俗,于淳朴旧制日有更张,以致国治未臻,民生未遂,是朕之罪一也。
朕自弱龄即遇皇考太宗皇帝上宾,教训抚养,惟圣母皇太后慈育是依,大恩罔极,高厚莫酬,惟朝夕趋承,冀尽孝养,今不幸子道不终,诚悃未遂,是朕之罪一也。 皇考宾天时,朕止六岁,不能衰经行三年丧,终天抱恨,帷事奉皇太后,顺志承颜,且冀万年之后,庶尽子职,少抒前憾,今永违膝下,反上廑圣母哀痛,是朕之罪一也。
宗皇诸王贝勒等,皆系太祖、太宗子孙,为国藩翰,理应优遇,以示展亲。朕于诸王贝勒等,晋接既正东,恩惠复鲜,以致情谊睽隔,友爱之道未周,是朕之罪一也。 满洲诸臣,或历世竭忠,或累年效力,宣加倚托,尽厥猷为,朕不能信任,有才莫展。
且明季失国,多由偏用文臣,朕不以为戒,反委任汉官,即部院印信,间亦令汉官掌管,以致满臣无心任事,精力懈弛,是朕之罪一也。 朕夙性好高,不能虚己延纳,于用人之际,务求其德于己相侔,未能随材器使,以致每叹乏人。
若舍短录长,则人有微技,亦获见用,岂遂至于举世无材,是朕之罪一也。 设官分职,惟德是用,进退黜陟不可忽视,朕于廷臣中,有明知其不肖,刀不即行罢斥,仍复优容姑息,如刘正宗者,偏私躁忌,朕已洞悉于心,乃容其久任政地,诚可谓见贤而不能举,见不肖而不能退,是朕之罪一也。
国用浩繁,兵饷不足,然金花钱粮,尽给宫中之费,未常节省发施,及度支告匮,每令会议,即诸王大臣会议,岂能别有奇策,只得议及裁减俸禄,以赡军需,厚己薄人,益上损下,是朕之罪一也。 经营殿宇,造作器具,务极精工,求为前代后人所不及,无益之地,糜费甚多,乃不自省察,罔体民艰,是朕之罪一也。
端敬皇后于皇太后克尽孝道,辅佐朕躬,内政聿修,朕仰奉慈纶,追念贤淑,丧祭典礼概从优厚,然不能以礼止情,诸事太过,岂滥不经,是朕之罪一也。 朕性闲静,常图安逸,燕处深宫,御朝绝少,以致与廷臣接见稀疏,上下情谊否塞,是朕之罪一也。
人之们事,孰能无过,在朕日御万几,自然多有违错,惟肯听言纳谏,则有过必知。朕每自恃聪明,不能听言纳谏。古云,良贾深藏若虚,君子盛德,容貌若愚。朕于斯言,大相违背,以致臣士缄然,不肯进言,是朕之罪一也。
朕既知过,每自尅责生悔,乃徒尚虚文,未能者改,以致过端日积,愆戾逾多,是朕之罪一也。 太祖、太宗创垂基业,所关至重,元良储嗣,不可久虚,朕子玄烨,佟氏妃所生也,年八岁,岐嶷颖慧,克承宗祧,兹立为皇太子,即遵典制,持服二十七日,释服,即皇帝位。
特命内大臣索尼、苏克萨哈、遏必隆、鳌拜为辅臣,伊等皆勋旧重臣,朕以腹心寄托,其勉天忠尽,保翊冲主,佐理政务,而告中外,咸使闻知。 顺治十八年正月初七日。只是顺治遗诏,遗诏除最后交待了帝位的继承人和辅政大臣名单外,其余内容全部是顺治检讨自己执政以来的罪累计达十四条之多,可说地地道道是一道“罪己诏”了。
第一条,顺治检讨说,自己并无高厚的德行,却继承了祖宗大业,但却没有治理好国家,没有致福于百姓,这是自己的一条罪过。 第二条,说自己先母亲去世,不能孝养母亲,是自己的罪过。 第三条,再强调父亲去世时,自己因尚年幼,未尽孝仪,本应在母亲去世时给予弥补,但今不能承欢母后,反给母亲带来痛苦,是自己的罪过。
第四条说,对宗室诸王贝勒等满洲亲贵未能照应周全,是自己的罪过。 第五条说,在施政之中偏向任用汉族大臣,疏远了满洲官员,是自己的罪过。 第六条说,自己用人所持标准过高,没能很好地发现人才、使用人才,是自己的罪过。
第七条说,自己对不称职的官员未能及时撤换,是自己的罪过。 第八条说,自己在宫中花费过多,影响了官员的俸禄,是自己的罪过。 第九条说,自己在宫殿建造和器具使用上花钱太多,未能体谅百姓生活的艰辛,是自己的罪过。
第十条说,自己宠爱的董鄂妃去世时,自己不能控制自己的感情,丧葬之礼违反定制,过于铺张,是自己的罪过。 第十一条,说自己过分信用太监,致使其营私舞弊,是自己的罪过。 第十二条,说自己图清闲,很少上朝,致使与大臣们缺少联系,是自己的罪过。
第十三条,说自己自以为聪明,听不得不同意见,以致大臣们不肯进言,是自己的罪过。 第十四条,说自己知错而未能改错,以致过错越来越多,是自己的罪过。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