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思路:
1.被害人董某有严重过错,对被告人王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过错,属于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是否从轻处罚,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各地的做法有很大差异,特别是因为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的故意杀人等恶性案件,不少地方实际很少考虑这一情节。 理由不外乎为:其一,酌定从轻情节,不是法律规定应当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不从轻不违法;其二,故意杀人等犯罪一向是打击的重点,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不符合“严打”精神;其三,故意杀人等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多为被害人亲属关注,以酌定从轻情节为由而不判处被告人死刑,不仅说服不了被害人亲属,有的还会引起被害人亲属闹事。
我们认为,这些看法是片面的:
第一,故意杀人等案件,很多导致被害人死亡,对被告人依法可以判处死刑。根据刑法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可见,
立法对死刑的适用是极其严格的。是否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应根据案件的各种可能影响量刑的诸多情节综合考虑,而不能简单地以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认定。 因此,仅仅因为犯罪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而一律排除酌定从轻情节是违背立法原意的。
第二,故意杀人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并非完全都是“严打”的对象。严打的对象一般是指故意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危害的蓄意杀人、抢劫、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而对于因婚姻、家庭等民事纠纷引发的犯罪案件,即使造成一定的严重后果,一般也不作为严打的对象。
被害人有过错的案件,大多属于这一类案件。
第三,实践中确实有一些被害人亲属因法院没有判处被告人死刑而想不通,不断上访,有的甚至闹事。对此我们应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做细致扎实的工作,不可简单地迁就被害人亲属的要求一判了之。
综上,处理案件,即使是死刑案件,也要考虑被害人有无过错等酌定从轻情节,不能视之为可有可无。 当然,在适用刑罚时,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被害人过错的大小、被告人行为的危害后果等情节综合考虑。
对于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严重过错的,即使必须判处死刑,也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可以考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