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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第三条有什么内容?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第三条有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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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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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申请领取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办公场所2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 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 (二) 具有转基因棉花自育品种或作为第一选育人的品种1 个以上,或者合作选育的品种2个以上,或者受让品种权的品种 3个以上;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 安全证书。
    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 面同意; (三) 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 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PCR扩增仪及 产物检测配套设备、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 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等仪器设备,能够开展 种子水分、净度、纯度、发芽率四项指标检测及品种分子鉴定; (四) 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 小时以上,配备棉籽化学脱绒设备; (五) 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3名 以上,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人员2名以上; 。
    (六)种子生产地点、经营区域在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批准的区域内; (七) 符合棉花种子生产规程以及转基因棉花种子安全生产 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八) 有相应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九) 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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