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有条件地赋予对公婆财产的继承权?
)赋予对公婆财产的继承权的条件:1。设立最低年限
法定继承虽然解决的是财产的归属,但法定继承的“财产继承人只能是与被继承人有一定亲属身份关系的自然人”。因此,身份关系是法定继承中必不可少的考虑因素,尤其是继承人身份的稳定必须予以考虑,否则容易造成家庭财产外流弊端。
新中国成立后,在婚姻家庭领域,出嫁女获得了婚姻自主权,这与传统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七出三不去”相去甚远。婚姻自主权带来的是家庭对出嫁女的人身控制力削减甚至消失。对于娘家人来讲,人身控制力的强弱并没有多少意义,因为自然血亲是不可改变的事实。 但对于婆家人来讲,人身控制力的强弱则有不一样的意义,婚姻关系的不稳定导致了儿...全部
)赋予对公婆财产的继承权的条件:1。设立最低年限
法定继承虽然解决的是财产的归属,但法定继承的“财产继承人只能是与被继承人有一定亲属身份关系的自然人”。因此,身份关系是法定继承中必不可少的考虑因素,尤其是继承人身份的稳定必须予以考虑,否则容易造成家庭财产外流弊端。
新中国成立后,在婚姻家庭领域,出嫁女获得了婚姻自主权,这与传统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七出三不去”相去甚远。婚姻自主权带来的是家庭对出嫁女的人身控制力削减甚至消失。对于娘家人来讲,人身控制力的强弱并没有多少意义,因为自然血亲是不可改变的事实。
但对于婆家人来讲,人身控制力的强弱则有不一样的意义,婚姻关系的不稳定导致了儿媳随时不是自己人的可能性选项。因此,设定最低年限有利于保证婆家财产“肥水不流外人田”,可以防止一些居心不良之人借婚姻赚取财物,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伦理道德。
婚礼只是形式上实现了“娘家人”到“婆家人”身份的变换,实质上的“婆家人”身份需要双方感情的养成和彼此身份的认同,而感情和身份认同的实现都需要时间来确定。在此,笔者建议参照一些国家认定继父母子女关系5-10年不等的时间限制,原因在“儿媳与公婆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大致等同”处有论述,此处不再赘述。
同时,鉴于婚姻关系存在所谓的“七年之痒”之说,也就是说,超过七年之后,婚姻关系也因经受了考验而趋于稳定。
综上,笔者建议将出嫁女取得公婆遗产继承权的最低年限设定为7年。
2。履行赡养义务
权利与义务一致是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我国继承法的一个重要原则。
马克思主义认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不允许任何公民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因此,出嫁女享有公婆遗产继承权,必须以履行对公婆的赡养义务为前提,也是出嫁女享有公婆遗产继承权的基础。
实际上,出嫁女与公婆的关系和继父母子女关系具有大致等同的特征:一方面都是以姻亲关系为纽带;另一方面都需要彼此的扶养来实现感情的培养和身份的认同。笔者认为,现有《继承法》将享有继承权的继子女设定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是非常合理的。
既然享有继承权的继子女必须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那么儿媳也必须与公婆形成扶养关系方能享有权利。
3。按年限分段设定比例
在习俗传统中,婚姻年限往往等同于对公婆的赡养年限,出嫁女的“婆家人”身份也是随着婚姻年限的不断增长而逐步被认可的。
因此,婚姻年限可以将“身份认同”和“权利义务相一致”很好的结合起来。此外,为确保身份关系与权利义务关系之间的均衡,婚姻年限不能作为单一考量元素,还需要考虑人类的生老病死规律,特别是要注重参考人类的平均寿命,因此,设定对公婆的赡养年限上限非常有必要。
根据目前的晚婚晚育政策和我国人口平均寿命为75岁的实际,假如甲在25岁成婚,一年后生育小孩,及其下一代25岁时婚嫁时,甲已是51岁,距离平均寿命还有24年。因为是平均寿命,所以笔者认为,儿媳对公婆的赡养年限达到或者超过25年的,应当与公婆之子享有同等继承份额。
4。具体操作程序
第一、确定公婆之子的继承份额为单位1。无论习惯法还是制定法,公婆之子对公婆都被课以最重的毫无选择的义务,并有《刑法》加以规制,而儿媳则是有选择权的。因此,在确定继承份额上,必须以公婆之子为标准去衡量和确定他人的应继承份额。
第二、尽赡养义务不满7年的,不享有继承资格。
第三、尽赡养义务达到7年的,享有相当于公婆之子应继承份额的10%。经过“七年之痒”后,排除了借婚姻赚取财物的可能,出嫁女也就真正取得了婆家的“入场券”。
之所以定为10%,主要是考虑出嫁女婆家身份的认同感不高以及公婆需要赡养的程度还不高。
第四、超过7年之后的部分,每增加一年应继承份额增加5%,达到或者超过25年的,与公婆之子享有同等同比例的继承权。
之所以设定为5%,主要是实现最低年限、最高年限和“肥水不留外人田”传统的衔接。25年后,公婆均已成行将就木之人,“银婚”的离婚几率也大大减小,“财产流入外人田”的可能也基本不存在。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