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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产假规定是什么?

宁波产假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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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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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假规定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息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2016年修订的《省条例》规定: 女方法定产假期满后,享受30天的奖励假; 男方享受15天护理假。 特别注明: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已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项待遇: (一)领取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
    女方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哺乳假,工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二)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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