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证行有偿付指定银行的责任吗?
有。C款规定:指定银行承付或议付了相符交单并寄送单据给开证行之后,开证行有责任偿付指定银行。不管指定银行在到期日前是否预付或购买了单据,对承兑或延期付款信用证,开证行在到期时要偿付指定银行相符交单的金额。 开证行对指定银行的偿付责任独立于开证行对受益人的责任。指定银行在寄单给开证行面函上最好注明承付或议付。UCP500并无提及开证行对延期付款或承兑信用证项下预付或购买了单据的指定银行有偿付责任,UCP600明确了开证行对指定银行的相符交单有偿付责任,明确保护了在到期日前对承兑或延期付款信用证已作出的预付或购买的指定银行。 指定银行承付或议付后,即使存在欺诈,对承兑和延期付款信用证,开证...全部
有。C款规定:指定银行承付或议付了相符交单并寄送单据给开证行之后,开证行有责任偿付指定银行。不管指定银行在到期日前是否预付或购买了单据,对承兑或延期付款信用证,开证行在到期时要偿付指定银行相符交单的金额。
开证行对指定银行的偿付责任独立于开证行对受益人的责任。指定银行在寄单给开证行面函上最好注明承付或议付。UCP500并无提及开证行对延期付款或承兑信用证项下预付或购买了单据的指定银行有偿付责任,UCP600明确了开证行对指定银行的相符交单有偿付责任,明确保护了在到期日前对承兑或延期付款信用证已作出的预付或购买的指定银行。
指定银行承付或议付后,即使存在欺诈,对承兑和延期付款信用证,开证行必须承付并在到期时付款。有的开证行开证时排除了这条,指定银行应注意审核信用证。在存在欺诈的情况下,如果指定银行没有承付或议付,申请人可以申请中止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如下: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一)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三)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四)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第九条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有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第十条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二)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三)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第十一条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对该信用证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存在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三)如不采取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四)申请人提供了可靠、充分的担保;(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条的情形。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应当符合前款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条件。第十二条人民法院接受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中止支付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裁定,应当列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