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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能否“全权代理”呢?

离婚案件能否“全权代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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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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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权代理”或“全权委托”来源于法语中的军事术语“carte blanche”,字面意思为“空白的纸”,是战败方投降后递交给战胜方的“空白协议书”,意味着战败方无条件接受战胜方的任何条件。
  后来,该词汇在日常生活中被广泛使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8、5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的权限分为“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一般代理权限的代理人可以代为提交证据、参加庭审、法庭辩论等,但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当事人一般应当亲自出庭。
  而拥有“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则可以从事上述代理行为,一般情况下不要求当事人亲自出庭。  “全权代理”属生活用语,相当于“特别授权”,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出具授权委托书时,代理权限必须明确具体。
  如果当事人向法院递交的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离婚案件由于涉及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关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等情况,只有当事人到场才有利于查清事实。《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据此规定,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本人应当参加庭审。关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子女抚养问题等实体权利的处分也应由当事人本人作出意思表示。  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即使当事人出具了“特别授权”的授权书,一般仍应亲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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