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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理权限的问题

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如离婚、赡养、解除收养关系等案件是否可以全权代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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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11

127 0
    中国法律诉讼不存在所谓全权代理,只分一般代理和特殊代理。代理是民法中的一个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分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可代理一切法律行为的,属于概括代理,又称一般代理或者全权代理。   在民事诉讼中,代理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授权委托,在民事诉讼中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可以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而委托代理人是基于当事人的授权委托而行使代理权的人。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分为一般代理权限和特殊代理权限。  前者指代理人只能进行一般性诉讼权利的代理,如代理起诉、提供证据等。
  后者必须有明确授权,不能仅仅笼统地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写上“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否则只能理解为一般代理。我国1992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诉意见)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 。

2006-04-11

89 0
不可以,这种人身性质强的案件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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