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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交通肇事罪进行认定?

如何对交通肇事罪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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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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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交通肇事罪进行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一般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行为人主观上不是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交通事故,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另外,最重要的一点,如果行为人对事故不应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在盗窃他人机动车过程中或者在盗窃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与盗窃罪实行并罚。   3、区分不同情形下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根据条文我们可以看到交通肇事罪中因情节不同而量刑不同,有“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不同情节,前者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后者则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由】交通肇事罪 【关键字】交通肇事 逃逸致人死亡 【案情摘要】 公诉机关: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绪超 2008年8月20日,被告人赵绪超驾驶渝h01557号客车,从黔江城区往石家方向行驶。
    当日下午18时许,当车行至黔江区金溪镇坳田左转弯路段时,被害人余显 根据司法解释,“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仅限于过失。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综合上述理论,回到本案来,被告人赵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被害人余显眉死亡,且调查得知被告人赵xx在此次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应构成交通肇事罪。
  因其不存在逃逸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应对其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考虑到其具有自首的情节,且事后认罪态度良好,积极和被害人亲属进行沟通,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因此,本案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是适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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