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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吗?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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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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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证明责任,是指司法机关所负有的收集并运用证据查清、阐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责任。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等机关是证明责任的主体。《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公、检、法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别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收集证据、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是法律赋予它们的职责。它们不能将自己所承担的证明责任转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上,令其自证其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为自己辩护,但无义务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司法人员绝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便据此得出其有罪的结论。  但是,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的唯一例外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件。
  《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其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这说明犯罪嫌疑人本人负有说明差额部分的财产来源合法的证明责任,在证据理论上这称为证明责任倒置。
  
    但这并不说明控方对此案可以不负证明责任。正相反,此案最初的证据收集及负责举证的主体仍然是司法机关,具体地说是检察院。总之,除此罪名之外,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论在公诉案件中还是自诉案件中,均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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