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遗嘱上手印的真伪应当由谁加
《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楼主所提及的案例,显然是不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有公证处公章和公证员名章的,不会有此“手印”争议);不是代书遗嘱(贷书遗嘱要有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更不可能是口...全部
《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楼主所提及的案例,显然是不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有公证处公章和公证员名章的,不会有此“手印”争议);不是代书遗嘱(贷书遗嘱要有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更不可能是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
那么,就应该是自己遗嘱吧。
可是,法律的规定是:“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其要求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而不包括“手印”。
那么,本案中,如果只有遗嘱人的“手印”,而非本人亲笔书写并亲笔签名,该遗嘱是无效遗嘱。
争议或鉴定“手印”没有意义。
如果该遗嘱是遗嘱人本人亲笔书写并亲笔签名,该遗嘱是有效遗嘱。即“手印”争议还是没有意义。
就是说,在法律上,“手印”不是法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不承认“手印”。
所以,本争议没有法律意义,也无须“鉴定”。
要是承认了 可以上诉。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