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是什么?
为了加强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规范跨区作业市场秩 序,维护参与跨区作业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农作物适时收获, 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自2003年9月1日施行。 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驾驶员、 辅助作业人员以及与跨区作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 该办法。本法分总则、中介服务组织、跨区作业管理、跨区作业服 务、奖励与处罚、附则6章36条。其中部分条款摘抄如下,供参考。 第十二条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应由机主向当地县 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领《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以下 简称《作业证》...全部
为了加强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规范跨区作业市场秩 序,维护参与跨区作业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农作物适时收获, 促进农民增收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自2003年9月1日施行。
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驾驶员、 辅助作业人员以及与跨区作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 该办法。本法分总则、中介服务组织、跨区作业管理、跨区作业服 务、奖励与处罚、附则6章36条。其中部分条款摘抄如下,供参考。
第十二条从事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应由机主向当地县 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申领《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以下 简称《作业证》)。《作业证》实行免费发放,逐级向农业部登 记备案。第十三条申领《作业证》的联合收割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有效号牌和行驶证;(2)参加跨区作业队;(3)省级农机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得对没有参加跨区作业队的联合收割机发放《作业证》, 不得跨行政区域发放《作业证》。第十四条《作业证》由农业部统一制作,全国范围内使 用,当年有效。《作业证》应随机携带,一机一证,严禁涂改、 转借、伪造和倒卖。
第十五条严禁没有明确作业地点、没有《作业证》的联 合收割机盲目流动,扰乱跨区作业秩序。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