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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宣言》有哪些历史意义?

《人权宣言》有哪些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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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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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权宣言》,全称《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由序言和17条本文组成。它是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重要的革命文献,有“旧制度死亡证明书”之称。它由波尔多大主教西耶士起草,于1789年8月26日为法国制宪会议通过。
  《人权宣言》以美国的《独立宣言》为蓝本,采用18世纪的启蒙学说和自然权论,宣布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肯定了言论、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阐明了司法、行政、立法三权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原则。
    1793年6月24日,雅各宾派通过的新宪法前面所附的《人权宣言》又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宣布“社会的目的就是共同的幸福”,提出“主权在民”,而且表示若政府压迫或侵犯人民的权利,人民就有反抗和起义的权利。
  《人权宣言》三权分立的概念来自孟德斯鸠,自然权利的理论来自百科全书学派和洛克,国民主权的理论来自卢梭,个人必须受到保护的思想来自伏尔泰,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来自重商学派的学说。  整个宣言具有18世纪法国思想的特征。
  宣言的思想和原则为西方资产阶级国家法律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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