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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合同的效力问题有哪些?

转租合同的效力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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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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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只规定了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转租给第三人,以及承租人擅自转租时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却未规定转租合同的效力问题。   认为,如果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此时承租人自行转租,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本质上为恶意,属违约行为,次承租人可以主张转租合同无效。
  如果房屋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是否可以转租,而承租人擅自转租,则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出租人对转租行为没有异议,依合同自由原则及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该自行转租关系仅为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关系,双方合意的达成即成立合同并为有效合同。
     二是出租人对转租行为提出异议,但并不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该房屋转租合同也应当有效。因为《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只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没有规定转租合同无效。
   三是出租人对转租行为提出异议,并解除与承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转租合同则因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而导致无效。  因为承租人的权利是因租赁合同而产生,如果租赁合同被解除,自然没有转租权利,签订的转租合同也随之没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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