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与乡镇政府的关系是什么?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也不是一级政府,更不是政府的派出机关。因此,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不能简单地按照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关系来进行理解,两者之间的关系内容与村民委员会本身的性质要相适应。 理解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要学会把握以下四点。
(1) 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不是领导关系。①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乡镇政府的下级机构,村民委员会干部不是国家公务员,不拿国家工资,他们的补贴是村民给的,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不是上下级关系,当然也就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②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只负有遵守和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全部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它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也不是一级政府,更不是政府的派出机关。因此,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不能简单地按照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关系来进行理解,两者之间的关系内容与村民委员会本身的性质要相适应。
理解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要学会把握以下四点。
(1) 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不是领导关系。①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乡镇政府的下级机构,村民委员会干部不是国家公务员,不拿国家工资,他们的补贴是村民给的,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不是上下级关系,当然也就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②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只负有遵守和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各项指示、命令的义务,没有具体执行的义务,因此不存在需要受政府领导的问题。③领导关系就意味着乡镇政府可以任命和撤换村民委员会干部,可以改变、撤销村民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可以命令村民委员会办理各种各样的政府工作,照此来讲,村民自治就无从谈起。
④有人认为乡镇政府没有村民委员会这个派出机构,工作就很难开展,这种考虑有一定的道理,特别是有些乡镇管辖的范围比较大,管理上确实存在着许多困难,但解决这些问题不能以牺牲群众自治为代价。
(2) 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应当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虽然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但是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是乡镇政府的应尽职责,所以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
工作应当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所谓指导,就是对村民委员会如何依法开展村民自治活动给予指引和导向。
指导不能是强迫命令,只能是通过宣传、说服、教育、动员等方式指引和导向村民委员会在法律范围内积极开展村民自治活动。而所谓支持和帮助,就是指要对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村民自治的活动给予肯定、支持和尊重,对村民委员会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帮助解决,提供物质和资金等方面的帮助。
乡镇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是一项法定职责,同时,村民委员会也有义务接受乡镇政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如果乡镇政府假借指导、支持和帮助之名,行非法干预之实,则村民委员会有权予以抵制和拒绝。
(3)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
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乡镇政府的派出机关。由于公民有遵守法律和服从政府管理的义务,村民委员会虽然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但是也有责任协助政府开展工作。这是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之一。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是指协助与本村有关的、属于乡镇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协助的主要形式有宣传、教育、动员等,一般不直接办理相关事项。在必要时,村民委员会可以接受乡镇政府的委托,代表乡镇政府办理相关事项。村民委员会受委托办理的政府事宜,属于乡镇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由委托的乡镇政府来承担责任。
(4) 乡镇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组织,凡依法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项,都应当由村民自己讨论决定,乡镇政府不得干预。所谓不得干预,就是对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乡镇政府既不能强迫也不能包办,但可以指导,包括宣传、说明、解释、说服和动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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