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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是什么

领导、监督、委托还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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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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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委会是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委会组织法),这一性质决定了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委托,谈不上。监督,应由全体村民实施监督,及村民大会。 2、但现实情况是,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2008-03-27

乡政府是国家政府机关的最低一级的机关,是国家政府部门. 村委会是农村村民集体自治的组织,不是国家机关,但受到乡镇政府的管理和监督.

2008-03-24

    中国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问题,说到底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的一个缩影。它反映了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政府对农村治理方式,由依靠国家机关的集中统一管理变为群众自我管理的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
  实践表明,导致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关系失衡的原因,多半是乡镇政府变“指导关系”为“领导关系”所致。  因此,严格按法律厘定二者的角色关系就成为解决二者关系失衡问题的关键,在此基础上,通过参与式民主改革乡镇政府的组织形式,结构形式和治理形式,同时通过培训,提高村民委员会的自治能力和政治水平,才能从根本上理顺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
   自从人民公社体制解体、乡镇政府恢复重建以及宪法确立村民委员会的地位以来,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问题,始终是村民自治实践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个难题。  由于人们在这一问题上存在的认识论上的偏差和农村基层干部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方法论上的失误,结果不是变村民委员会为乡镇政府的“腿”,使村民自治徒有虚名,就是使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常常处于“顶牛”的状态,对农村基层的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依法对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进行制度定位,厘清二者的角色关系,不仅是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所必需,而且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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