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反收购措施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应
(1)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允许被采用的反收购措施 ①“驱鲨剂”。“驱鲨剂”,是指公司出于反收购的目的,
在公司章程中设置的一些作为收购障碍的条款^ “驱鲨剂”的 主要条款如下:
A。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是指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每年 只能更换1/3 (或其他比例)的董事。 这意味着即使并购者拥
有公司绝对多数的股权,也难以立即获得目标公司董事会的控 制权。“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规定没有直接冲突,因此只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含有“分 期分级董事会”条款的公司章程,则该公司章程生效。
B。绝对多数条款,是指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进行并 购、重大资产转让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全部
(1)在中国法律框架下允许被采用的反收购措施 ①“驱鲨剂”。“驱鲨剂”,是指公司出于反收购的目的,
在公司章程中设置的一些作为收购障碍的条款^ “驱鲨剂”的 主要条款如下:
A。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是指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每年 只能更换1/3 (或其他比例)的董事。
这意味着即使并购者拥
有公司绝对多数的股权,也难以立即获得目标公司董事会的控 制权。“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规定没有直接冲突,因此只要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含有“分 期分级董事会”条款的公司章程,则该公司章程生效。
B。绝对多数条款,是指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进行并 购、重大资产转让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变更必须取得绝对多数股 东同意才能进行,并且对该条款的修改也需要绝对多数的股东 同意才能生效。绝对多数条款增加了公司控制权转移的难度, 有助于防止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敌意收购。
《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了股东大会的表决通过方式 (一般事项过半数、重大事项需2/3多数),那么公司章程可 不可以另有规定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此没有明确 规定。通常认为,公司章程对此类事项作出低于法定标准规定 的(例如,重大事项仅要求过半数),应当被认定为无效,但 作出高于法定标准规定的(例如,重大事项要求3/4多数), 因其可以起到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且未违反《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通常认为是有效的。
在我国,“驱鲨剂”曾在多个反收购案例中被采用,比如 “深国商”对“茂业系”的反收购。
② “白衣骑士”。“白衣骑士”,指当目标公司遭到敌意收 购时,目标公司管理层为阻碍恶意收购的发生,去寻找一家 “友好”公司作为另一个收购者,而这家“友好”公司被称为 “白衣骑士”。
在我国,在2002年丽珠集团的控制权之争中,公司管理 层引入太太药业作为“白衣骑士”,成功避免公司控制权落入 非友好方。此外,山东胜利股份有限公司引入山东盛邦企业有 限公司作为“白衣骑士”,成功挫败了通百惠的敌意收购。
③ “毒丸计划”。“毒丸计划”的正式名称为“股权摊薄 反收购措施”。当上市公司面临收购威胁时,其董事会启动
“股东权利计划”,向普通股股东发行优先股,一旦公司被收 购,股东持有的优先股就可以转换为一定数额的公司股份。
通 过股本结构重组,降低收购方的持股比例或表决权比例,或增 加收购成本以减低公司对收购人的吸引力,达到反收购的效 果。目前,“毒丸计划”已发展到包括“股东权利计划”、“负 债毒丸计划”和“人员毒丸计划”等。
我国的A股上市公司中,三特索道对湘鄂情的反收购行 动中出现了 “毒丸计划”的雏形。三特索道向第二大股东及 公司9名董事或高管人员非公开发行股份,稀释湘鄂情已经取 得的股份比例。
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颁布《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 的指导意见》对优先股发行条件进
行了规定,因此,上市公 司可以通过采取发行优先股的方式防止被收购。
(2)中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的反收购措施 “相互持股计划”,相互持股或交叉持股也是反收购的一 个重要策略,也就是关联公司或关系友好公司之间相互持有对 方股权。目前,相互持股或交叉持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属于法律的空白地带,理论上 也存在一定的争议。
此外,“锁定安排”、“绿色邮件”、“焦土战术”等海外 反收购措施,目前在中国法律框架下不允许采用。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