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营业单位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非公司企业营业单位变更登记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2)营业单位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单位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和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营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营业单位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全部
非公司企业营业单位变更登记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2)营业单位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单位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和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营业单位办理变更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营业单位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营业单位变更负责人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营业单位加盖公章);
(6)营业单位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7)营业单位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8)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
(9)企业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其他从事经营活动单位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营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负责人登记表》、《资金数额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http://qyj. saic。
gov。 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营业单位加盖公章。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