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
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日期:
一、事项名称与编号
(一)事项名称
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办理编号
0-B36964573-N-01-03-03
二、事项类别
非行政许可
三、审批单位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审批对象
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且办理的商业性住房贷款(不含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及房屋抵押贷款)尚未结清的缴存职工
五、审批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二)《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三)《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四)《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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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日期:
一、事项名称与编号
(一)事项名称
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办理编号
0-B36964573-N-01-03-03
二、事项类别
非行政许可
三、审批单位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审批对象
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且办理的商业性住房贷款(不含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及房屋抵押贷款)尚未结清的缴存职工
五、审批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二)《福建省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三)《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四)《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
(五)《厦门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六、申请条件
(一)原商业性住房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
(二)原商业性住房贷款还款1年(含)以上,且无逾期贷款余额;
(三)借款申请人必须是原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借款人或其配偶;
(四)所购房产已取得《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
(五)借款申请人有足够资金结清原商业性住房贷款;借款申请人无足够资金结清原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应向管理中心及受委托银行认同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本市担保机构申请担保;
(六)符合国家、省和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
七、办理方式
直接到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受委托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兴业银行、厦门银行、招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厦门市分行)业务网点申请,需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可到厦门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地址: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层C厅)申请。
八、申请材料
(一)《厦门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原件;
(二)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证、有效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借款申请人婚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国外办理的婚姻证明需提供大使馆认证说明原件;借款人单身应出具借款人婚姻状况具结书原件(格式由银行提供);
(四)申请人及配偶户口簿首页及个人页(原件及复印件);
(五)外国人应提供本市户籍、在本市工作的联系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六)借款申请人及配偶近3个月收入证明(中心网站下载)或个税完税证明原件;
(七)经原贷款银行确认的《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复印件;
(八)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或受委托银行出具的《房屋价值确认函》;
(九)原商业性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十)采用担保方式的应提供担保公司出具的“担保意向函”原件;
(十一)经原贷款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余额证明(中心网站下载或到受委托银行领取)原件;
(十二)个人信用查询授权书原件;
(十三)厦门市国土房产测绘档案管理中心出具的《厦门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查询结果表》(有效期三个月)原件;
(十四)经原贷款银行确认的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九、办理程序
(一)申请。借款申请人向受委托银行提交申请材料;需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可向厦门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受委托银行提交的申请材料按规定进行审核;
(三)签约、担保。
1、以自有资金结清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原商业性住房贷款银行注销原抵押后,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并按借款合同约定到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办理抵押担保手续;
2、由厦门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并与厦门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四)复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受委托银行送审的借款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厦门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放款通知书》、《保证合同》等材料进行复核后,通知受委托银行放款;
(五)放款。
1、借款申请人以自有资金结清原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受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2、借款申请人申请厦门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担保的,受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转至担保机构专用账户;厦门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为借款申请人结清原商业性住房贷款;原商业性住房贷款银行办理原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后,借款申请人与受委托银行到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办理商转公贷款抵押登记手续。
十、承诺时限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时限为4个工作日
十一、注意事项
(一)商业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所涉及的评估和担保等相关费用由借款申请人承担;
(二)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住房贷款需按受委托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根据《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厦公积金管〔2013〕7号)的文件精神,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或相关机构利用虚假材料骗取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终止合同、停止支付或提前回收全部贷款,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凡缴存单位未办理正常缓缴手续,借款人在贷款手续完成后即恶意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12个月或累计15个月的,管理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全部贷款余额;
(四)有关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它问题,借款申请人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咨询电话(12329)或各受理网点垂询。
十二、收费标准
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三、联系信息
(一)办理地址及受理时间:
办理地址 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受委托银行业务网点,需由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办理地址为厦门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地址: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一层C厅)
受理时间 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受托银行业务网点或厦门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正常服务时间。
(二)咨询电话:12329
(三)住房公积金自助查询渠道:
1、官网:登录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网址:www。xmgjj。gov。cn),点击“个人信息查询”,绑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2、微信:添加微信服务号“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号:xmzfgjj),绑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选择“账户查询”。
3、手机客户端:安装手机客户端“厦门公积金”,绑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十四、投诉监督电话
5108619
十五、流程图。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