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诉讼时效可否缺席继承?我现住
我现住房子是我母亲的,母亲去世(1996年)未立遗嘱,口头说由我垫付房款,房产证是她的名(单位福利房改商品房),如今哥哥去世,嫂子想要房产(至今仍未办理过户手续,仍在母亲名下) ,根据继承法有两年申诉期跟最高20年的诉讼时效,如果过了20年,我是否仍有过户能力?应如何处理?
一、该不动产所有权的界定
“我现住房子是我母亲的,母亲去世(1996年)未立遗嘱,口头说由我垫付房款,房产证是她的名(单位福利房改商品房),”此段文字表述是不是说明,在当下,根据《公房出售管理条例》由单位福利房而出售之房?在公房出售时,你母亲而健在并与你口头约定,购房款由你垫付,房产证登记仍然是她的名字?如果答案是肯定...全部
我现住房子是我母亲的,母亲去世(1996年)未立遗嘱,口头说由我垫付房款,房产证是她的名(单位福利房改商品房),如今哥哥去世,嫂子想要房产(至今仍未办理过户手续,仍在母亲名下) ,根据继承法有两年申诉期跟最高20年的诉讼时效,如果过了20年,我是否仍有过户能力?应如何处理?
一、该不动产所有权的界定
“我现住房子是我母亲的,母亲去世(1996年)未立遗嘱,口头说由我垫付房款,房产证是她的名(单位福利房改商品房),”此段文字表述是不是说明,在当下,根据《公房出售管理条例》由单位福利房而出售之房?在公房出售时,你母亲而健在并与你口头约定,购房款由你垫付,房产证登记仍然是她的名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该公房出售中的购房主体是你母亲,产权登记簿中的登记也是你母亲,故该房产的物权所有人就是你母亲,与他人无关。
在该不动产所有权归属你母亲的情况下,你与你母亲之间的口头约定的由你垫付房款的事实,只要你有证据证明,可以成为一种债的法律关系,按照债权债务关系来处理。1996年你母亲去世时该房产就成为她的遗产。
二、继承开始与你母亲法定继承人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之规定,你们的继承法律关系,从你母亲去世时就立即产生。如果你母亲去世时,其父母(你姥爷、姥姥)、你父亲都健在,那么,他们与你和你哥哥都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都可以参加你母亲的遗产继承。
三、如今你哥哥去世,嫂子想要房产(至今仍未办理过户手续,仍在母亲名下)
你母亲去世时尽管其遗产没有做出分割,根据《民法通则》的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的规定,自继承开始时你母亲的法定继承人在你母亲去世时起就自然取得了其遗产按份共同所人权人的地位。如今你哥哥去世,嫂子想要房产也只能要求分割其丈夫在按份共同所有中你哥哥所拥有的份额。
四、根据继承法有两年申诉期跟最高20年的诉讼时效,如果过了20年,我是否仍有过户能力?应如何处理?
所谓诉讼时效,在目前来看仍然是债权的请求权,而不是物权的请求权。
目前你们不但没有超过二十年,即便超过20年也不受债权请求权的限制,你仍然可以过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的规定,你嫂子想要房产势必是对因继承而取得的原按份共有的遗产进行处分(分家析产)故,应当是先进行分家析产,尔后到不动产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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