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金做为辞职的理由
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做了明确规定。而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五险中的一险,单位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就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职工有权要求单位补缴欠缴的失业保险金(包括通过劳动仲裁方式)。
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确了用工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劳动者可随时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合同。
现行《劳动法》框架下,只是认为单位与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并未规定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一些地区...全部
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做了明确规定。而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五险中的一险,单位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就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职工有权要求单位补缴欠缴的失业保险金(包括通过劳动仲裁方式)。
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确了用工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劳动者可随时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合同。
现行《劳动法》框架下,只是认为单位与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并未规定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一些地区自行制定的相关政策或规定中有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如《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二) 用人单位拒绝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因此,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能否以用工单位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需要咨询当地是否有上述相关规定。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