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遗嘱我想咨询一个问题:一份电脑打印出来的遗嘱,有立遗嘱人的签字、有二个无利害关系人的签字,这样的遗嘱在法律上是有效遗嘱吗?
还有,遗嘱继承人的单位同事是否可以作为无利害关系人来签字?
这种遗嘱的效力目前法律界争议较大,我倒是认为应该有效,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这种遗嘱是无效的。同样的一个提问,我过去回答过的,马上找来给你作为参考。
所以,如果这遗嘱还没有书写,最好还是“依法”手写吧。
找到了,网页是
内容复制如下:
你问的这个问题应区别对待。关键看遗嘱是什么时间订立的,是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继承法生效日之前还是之后?
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是这样规定的: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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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遗嘱的效力目前法律界争议较大,我倒是认为应该有效,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这种遗嘱是无效的。同样的一个提问,我过去回答过的,马上找来给你作为参考。
所以,如果这遗嘱还没有书写,最好还是“依法”手写吧。
找到了,网页是
内容复制如下:
你问的这个问题应区别对待。关键看遗嘱是什么时间订立的,是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继承法生效日之前还是之后?
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是这样规定的: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从上述规定看,遗嘱的形式非常重要:
1,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也必须是一人代书。
3,即便是口头遗嘱,遗嘱人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那么,遗嘱的形式有缺陷、瑕疵,遗嘱是否有效呢?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作了明确的规定:“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可见,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自书遗嘱为打印件而非亲笔书写,应该是违反了《继承法》的规定,如果是在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之后订立的,则应依法确认遗嘱无效。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