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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形式审查义务的内容有哪些?

贷款形式审查义务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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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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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款形式审查义务的内容 1、主体合格 主体真实性审查。如果是企业类借款人,要审查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法人代码证、贷款卡(证)等法律文件;审查上述法律文件是否在有效期限内办理的年检手续;是否发生内容、名称变更;是否已吊销、注销、声明作废等。
  要注意审查部分企业“一套人马、多块牌子”以及产权不清,管理混乱的情形。  如果是个人借款,要审查个人身份证原件以及借款申请书上是否是本人的签字或盖章。 主体合法性审查。要审查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印章使用是否合法;经办人是否超越职权使用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法人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是否真实,授权内容、期限、事项是否清楚;审查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号码,核对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盖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审查有关合同和文件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经办人签字,合伙组织是否有各合伙人签字盖章等。
     主体资信程度审查。审查企业(或个人)、关联企业、公司股东及其配偶在金融机构贷款情况,以亲朋名义在金融机构贷款情况,对外担保情况,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有无大额或有负债或重大涉讼案件等;审查公司法人代表或个人有无赌博、吸毒、赖账不还等劣迹,有无道德风险等。
  审查报告中要对以上情况作专门介绍,并在征信系统中查询记录附后佐证。   2、内容合法 贷款项目合法性审查。在对主体合格审查的过程中,要审查借款人的借款的用途;属于特种行业的是否持有有效的特种行业从业许可证;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是否持有齐全的资质证件;贷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是否为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以及其他商业银行已退出的领域;审查个人经营项目是否合法合规等。
     资料及文本签字审查。要审查贷款调查时是否二人以上,调查人是否在采集的每份资料上加盖“调查核对,资料真实”章,并签名。目前部分金融机构盖的是“与原件核对相符”章,贷前调查关键是调查资料的真实性,而“与原件核对相符”章仅是形式审查,并不能证明该资料是否真实,也不是调查人对资料真实性的承诺,因此,统一改盖“调查核对,资料真实”章为宜。
    此外,所有签名只能由本人手写,不能代签,不许盖私人名章。调查报告、审查报告等落款处除调查人、审查人签字外,还应加盖部门公章,凸显部门行为,弱化个人色彩。凡未按以上要求盖章签字或一人调查的申报资料,一律不予受理。
   审查是否是双人签字。审查调查报告的审查人、调查人是否到位,是否坚持“双人四眼”并双人签字原则。  按照有关贷款管理规定,上报有权机构的大额贷款,客户经理、主办信贷员、信贷业务经理等都必须由本人签名,以示负责。
  同时,审查申报资料内容之间是否衔接,资料为复印件的是否清晰等。 3、担保有效 担保是否有效审查。审查保证担保贷款时,必须以审慎性原则考察保证人的经济实力、资产负债情况和资信程度以及有无实际代偿能力。
    此外,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等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担保无效;医院、学校、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担保无效;国家机关,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授权担保无效;法律、法规规定对外保证合同应当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未批准担保无效。
   公司担保审查。  首先审查公司提供担保行为是否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审查被担保人与担保人关系,被担保人是否为公司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其次审查公司章程对担保额度的限制以及签订担保合同的签订人有无该公司的法定授权。
  最后是在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时,要审查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行为是否依照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如不履行审慎注意义务可能要承担担保债权落空的法律后果。   抵押贷款审查。首先,审查抵押物权利证书真实性。
  其次,审查抵押物详细清单。包括:产权人、抵押物名称、用途、建造年份、房产证号、土地证号、购置价、账面价、评估价、抵押价等。 最后,审查抵押物的价值依据。现实中,特别要关注政府有关部门对土地经济环境、土地市场发育状况、土地的未来用途及有关规划、计划等方面的政策,实时了解土地价值状况,避免因土地价值虚增或其他情况而导致的贷款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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