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劳动教养
“劳动教养”与 “劳动改造” 的区别
长期以来,我们对“劳动教养”的概念模糊不清,将其与“劳动改造”混为一谈。劳教场所与监狱一样是高墙、铁网,劳教人员与劳改人员、罪犯也划上等号,剥夺劳教人员的人身自由与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一样认为理所当然。 其实,劳动教养与劳动改造有着本质的不同。
“劳动改造”是针对罪犯而言,是将罪犯投入监狱等场所从事生产劳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加以改造的一种刑罚执行措施。而“劳动教养”是将特殊的违法尚不够刑罚处罚的人员,送进劳动教养管理所等场所强制性教育劳动改造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具体来说,两者有以下区别:
一、两者的性质不同。劳动改造是对罪犯实行的刑...全部
“劳动教养”与 “劳动改造” 的区别
长期以来,我们对“劳动教养”的概念模糊不清,将其与“劳动改造”混为一谈。劳教场所与监狱一样是高墙、铁网,劳教人员与劳改人员、罪犯也划上等号,剥夺劳教人员的人身自由与剥夺罪犯的人身自由一样认为理所当然。
其实,劳动教养与劳动改造有着本质的不同。
“劳动改造”是针对罪犯而言,是将罪犯投入监狱等场所从事生产劳动,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加以改造的一种刑罚执行措施。而“劳动教养”是将特殊的违法尚不够刑罚处罚的人员,送进劳动教养管理所等场所强制性教育劳动改造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具体来说,两者有以下区别:
一、两者的性质不同。劳动改造是对罪犯实行的刑罚执行措施,而劳动教养是对特殊的违法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员实行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相当于国外的预防犯罪的保安处分措施。
当然,在行政处罚种类角度上理解,劳动教养也可理解为是一种行政处罚。
二、两者的目的不同。劳动改造的对象因为是对违反《刑法》被判处刑罚的罪犯,因此劳动改造是具有惩罚与教育的双重目的。而劳动教养的对象因为是违法人员,主要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因此其目的主要是教育、挽救。
三、两者适用的对象不同。劳动改造的对象是针对违反《刑法》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而劳动教养的对象是针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但尚不够刑罚处罚的违法人员。
如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罚处罚的人员;有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罚处罚的人员;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罚处罚的人员。
四、两者适用的程序不同。
对罪犯投入劳动改造需要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判决。而对违法人员实行劳动教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
五、两者适用的场所不同。
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场所主要有拘役所、看守所、少年犯管教所、监狱等。对违法人员进行劳动教养场所主要是劳动教养管理所、劳动教养学校。
六、两者适用的期限不同。对罪犯进行劳动改造的期限从1个月起至无期徒刑,还包括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而对违法人员进行劳动教养的期限是一至三年,对于有抗拒教育改造等情形的,还可以延长一年。
七、两者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劳动改造的对象如果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法律明文规定应从重处罚;如果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也应从重处罚。
劳动教养的对象在任何时候再犯罪都不会构成累犯,不会承受法定从重处罚的不利后果。
一、管制
(一)管制应按照刑法第三章第二节和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
执行。
执行机关应是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以及相当于县级的公安机
关。在实际工作中,可以组织所属公安派出所、公安特派员或者有关单位
的保卫组织,依靠治安保卫委员会具体执行。为了有利于贯彻群众路线,
对于每一个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组成三人或五人的群众监督改造小
组,在治安保卫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监督被管制的犯罪分子遵守管制规
定,促使其认罪悔改,成为守法的公民。
管制只限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
子本人,不得株连其家属、亲友。
(二)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进行认罪服法教育,并且定
期组织群众评议。对于应当依法予以减刑的,执行机关要报请人民法院审
核裁定。
对于在管制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时没有发现的罪行时,
执行机关应当按刑事诉讼程序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三)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期间,外出或者迁居时,必须
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外出两日以内的,可以向执行机关委托的治安保卫委
员会请假;外出三日至十日以内的,应当经过执行机关所属的有关公安派
出所、公安特派员或者所在单位的保卫组织批准;迁居的,须报经执行机
关批准。
(四)执行管制和解除管制都应当向群众宣布。执行机关应依照人民
法院的判处,向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有关群众,宣
布其犯罪事实、管制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和是否剥夺政治权利。
管制期满
,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有关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管
制通知书(式样附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还应当同时宣布恢复政治
权利。
(五)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二、拘役
(一)公安机关对人民法院判处拘役的罪犯,有条件建立拘役所的放
在拘役所执行;没有条件的可放在就近的监狱或劳改队执行;远离监狱和
劳改队的公安机关,可放在看守所内执行。
(二)对放在监狱或劳改队执行拘役的罪犯,都要组织他们参加生产
劳动,并从劳动收入中“酌量发给报酬”。
对放在看守所的拘役犯,原则上应分管分押,并积极创造条件,使他
们能够在看守所院内参加一些手工业、副业等生产劳动;也可以与看守所
驻地附近的生产劳动单位(例如:清洁队、砖瓦场、建筑工程队、人民公
社生产队等)联系,吸收他们参加一些生产劳动,并委托生产劳动单位对
他们进行监督。
采用这种方式参加劳动的拘役犯,仍在看守所住宿,早出
晚归。
(三)拘役犯在服刑期间,按法律规定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路
费自理。路途较远的,可以累积使用假期。
(四)拘役犯服刑期满,由执行机关发给刑满释放证予以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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