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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有哪些条件和 程序?

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有哪些条件和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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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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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 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以保证其 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根 据《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取保候审的对象为:(1)可 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 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 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 者哺乳自己婴儿的。(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 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6)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 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7)持有有效护 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 检察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的程序如下:第一,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直接作出取保候审的决 定;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律师或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 亲属的申请,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决定取保候审后,由办案人员填 写《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取保候审通知书》,经部门负责人审 核,由检察长决定。再由承办人员向犯罪嫌疑人及保证人宣读 《取保候审决定书》,告知其各自应当遵守的规定及亲担的义务, 违反规定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出具保证书,签 名或者盖章。
    第二,取保候审的执行。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 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接到有关材料后,对采取保证人担保的,及时指定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对采取保证金担保的,及时通知 被取保候审人缴纳保证金,并指定其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
    在取保 候审执行过程中,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有关规定,则没收保证金 的部分或全部,并区别情形,责令具结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 出保证人或变更强制措施。保证人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 安机关决定对保证人罚款。
  公安机关应将没收保证金、罚款的决定 及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检察机关。  如果被取保候 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有关规定,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 应将保证金退还,并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上签字或盖章。
  第三,取保候审的解除、撤销及变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 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人民检察院决定解除、撤销取保 候审的,应当制作《解除、撤销取保候审决定书》,写明理由及决 定事项。
  决定书应送达被取保候审人,通知执行机关,退还保证 金。有保证人的,还应通知保证人,以解除其保证义务。人民检察 院决定变更取保候审的,应制作《变更取保候审决定书》,写明变 更理由及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原取保候审自然失去效力。
    变更决定 应通知保证人、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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