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庭暴力工作中为什么要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设立监护权的初衷是为了维护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 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出现以下法定情况,监护人将视为危 害或者不利于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故予以撤销。《反家庭暴力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 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 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 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 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全部
设立监护权的初衷是为了维护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 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出现以下法定情况,监护人将视为危 害或者不利于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故予以撤销。《反家庭暴力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 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 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 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 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2015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则通过列举进一步明确了监护人严重侵犯 被监护人权益的具体情形,包括:一是监护人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的;二是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三是拒不履行 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四是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 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 态的;五是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 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六是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七是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 合法权益行为的。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监护人有其他监护 人的,应当由其他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其他监护人应当采取 措施避免被监护人继续受到侵害。没有其他监护人的,人民法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依法为其指定监护人。
指定 个人担任监护人的,应当综合考虑其意愿、品行、身体状况、经济条件、与未成年人的生活情感联系以及有表达能力的未成 年人的意愿等。没有合适人员和其他单位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如果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 则由其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育。
如果涉及恢复监护人资格 情况,应当征求有现任监护人和有表达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见,并可以委托申请人住所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其 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对申请人监护意愿、悔改表现、监护能力、身心状况、工作生活情况等进行调查,形成调查评估报 告,提供法院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
2015年底,全国妇联、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女检察官协会、全国女律师协会联合开展了评选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 大案例,其中《村民委员会申请撤销林丽某监护人资格案》是全国较早依法撤销父母监护人资格的成功案例。
福建省仙游县 某村村民林丽某(女)多次使用菜刀割伤9岁的亲生儿子林某 的后背和双臂,用火钳鞭打双腿,并经常让林某挨饿。自2013 年8月始,当地镇政府、村委会干部及派出所民警多次对林丽某进行批评教育,但林丽某书面保证后,仍然我行我素。
2014 年5月29日凌晨,林丽某再次用菜刀割伤林某的后背、双 臂,仙游县公安局对林丽某作出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 元的处罚决定。6月13日,申请人仙游县某村民委员会以被申请人林丽某长期对林某的虐待行为已严重影响林某的身心健康 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林丽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某村委会作为林某的监护人。
在法院审理期间,法院征求了林某的意 见,林某明确表示不愿意随其母林丽某共同生活。
本案根据《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 定,从有利于被监护人成长考虑,探索由村民委员会申请撤销 监护人资格,法院依法撤销监护人监护的做法,为有关规定的出台,贡献了实践经验,并对类似情况发生时,如何具体运作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提供了示范样本。收起